原告王孝儒訴被告王皓、遼寧天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一建設公司)、遼寧城建第二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第二勞務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孝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帥征,被告王皓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冰,被告天一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劍、岑慧,被告城建第二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巍、潘洪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孝儒與王皓、遼寧天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404民初2078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孝儒訴稱,2018年4月,撫順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將位于撫順市望花區(qū)改造工程的項目承包給被告天一建設公司,被告天一建設公司將此工程承包給被告城建第二勞務公司,并且被告王皓作為該項目負責人。2018年9月10日,原告與被告王皓口頭達成關于對被告王皓的承包項目中的燃氣管道溝壑的填平澆筑、房屋內(nèi)部墻面的填平及墻面大白、外地面的找平,防護坡的處理等相關工程進行承包施工。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進場施工,施工至2018年11月10日雙方對已經(jīng)完成的施工款進行決算,經(jīng)決算原告已經(jīng)合格完成施工款24萬元。雙方約定首付3萬元,余款21萬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給付。2018年11月12日被告王皓將總欠款24萬元中的3萬元工程款給付原告,尚欠原告21萬元工程款。2019年1月29日,被告出具承諾書,承諾2019年3月20日前給付工程款21萬元。到期后拒絕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一、被告王皓、天一建設公司、城建第二勞務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工程款21萬元;二、被告王皓、天一建設公司、城建第二勞務公司從2019年1月31日起到還款完畢時止按月利息1%連帶給付利息;三、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王皓辯稱,答辯人不拖欠原告21萬元工程款,也不拖欠21萬元人工費,原告訴稱其工程款21萬元與事實不符。一、合同內(nèi)容不明確。原告提出的21萬元工程款的工程項目不明確,21萬元不可能全是人工費。工程質(zhì)量尚未驗收,無法確定工程量。因原告的施工質(zhì)量不合格,造成整體改造工程項目都不能進行竣工驗收,建筑施工合同是要到工程施工質(zhì)量驗收合格才能結算。業(yè)主方不給我們辦理該項目竣工結算手續(xù),我們個人也沒有能力處理該項目款項問題。原告所訴的事實理由與事實不符,我們都屬于正規(guī)公司,這種項目也不允許口頭分包。二、原告提供的工人人工費欠條應屬于勞務糾紛,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應由勞動監(jiān)察部門介入調(diào)查,出具《勞動爭議前置》仲裁成立后,才能到法院。該欠條也不是實際意義上的欠條,答辯人一直視為是施工人員人工費的一個合同且與事實不符。欠條寫的“結算到賬給付”,因原告的施工質(zhì)量原因,此項目遲遲不能結算,原告不積極配合拆改維修,反而推脫責任,在2019年3月下旬拿欠條及承諾書到勞動仲裁機關吵鬧、民心網(wǎng)實名舉報,還打百姓熱線電話投訴。撫順市望花區(qū)勞動監(jiān)察局長非常重視,監(jiān)察大隊隊長帶人組織調(diào)查,讓我們配合調(diào)查補交如下材料:由原告親筆簽寫的工人《工資表》、保證工資表屬實的《承諾書》、施工現(xiàn)場的照片等,勞動監(jiān)察大隊經(jīng)過1個多月的調(diào)查,認為該欠條情況不屬實,原告拒不配合,不愿意與我們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現(xiàn)場對質(zhì)核實情況。在其筆錄時也寫了承諾書證明承包項目,筆錄做到一半時,找借口離開一去無返,后多次拒接勞動監(jiān)察部門電話。如果欠條是真實的,原告怎么不配合勞動監(jiān)察部門調(diào)查工作。詳細情況可以依法到撫順市望花區(qū)調(diào)取民心網(wǎng)回執(zhí)材料。
被告天一建設公司辯稱,答辯人不認識原告,與原告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答辯人將望花區(qū)加氣站改造工程勞務分包給被告城建第二勞務公司,且工程所涉的勞務費均已分期支付完畢。因此,原告無權向答辯人主張人工費。
被告城建第二勞務公司辯稱,首先,答辯人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原告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向答辯人主張工程款。原告基于同一訴求先后向法院提交兩份訴狀,兩份訴狀中的被告主體及事實內(nèi)容均有變化,這也說明原告起訴對象的不確定性。其次,答辯人與被告天一建設公司簽訂的《撫順中燃望花CNG加氣站改造土建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日期為2018年4月20日-2018年6月19日,后延期至2018年7月30日,工期為101天,工程承包價42萬元。該合同如期履行完畢后,答辯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告天一建設公司開具一張數(shù)額為42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天一建設公司于當日向答辯人付款10萬元(答辯人將該筆款項于2018年7月30日全額支付被告王皓)、2018年7月30日被告天一建設公司第二次付款92693.98元(答辯人扣除10000元的管理費及稅金,于2018年7月31日支付給被告王皓82693.98元)、2018年9月17日被告天一建設公司第三次付款192686.38元(答辯人于當日全額支付被告王皓)、2018年10月26日被告天一建設公司支付最后一筆款34619.64元(答辯人于當日全部支付給王皓),共收到被告天一建設公司給付款42萬元,答辯人共計轉(zhuǎn)給被告王皓41萬元,已經(jīng)足額支付給被告王皓,答辯人不存在拖欠及挪用工程款的情形。再次,原告在起訴狀中自述于2018年9月12日進場施工,此時答辯人合同項下的工程早已施工完畢,原告所參與的施工工程不在答辯人與被告天一建設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范圍內(nèi),因此答辯人對其無付款義務。綜上,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天一建設公司與被告城建第二勞務公司簽訂的《撫順中燃望花CNG加氣站改造土建工程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第一條甲方將撫順中燃望花CNG加氣站改造土建工程勞務分包給乙方,工程范圍為加氣站改造工程、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相關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要求、施工垃圾的清理和外運、上述工程安裝、調(diào)試、竣工驗收所應包含的全部內(nèi)容;第二條工程地點為撫順市望花區(qū);第三條施工期限為2018年4月20日-2018年6月19日,工期60天,工期全部竣工驗收;第四條工程承包價42萬元,最終按實際發(fā)生結算,乙方上報的清單項視為已包括圖紙范圍內(nèi)的所有工程內(nèi)容,工程量若有變化,單價參照附件一的清單明細,若清單中沒有相應單價,由雙方協(xié)商并根據(jù)市場價確定;承包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費(含臨時用工)、機械費、調(diào)試費、材料設備裝卸、垂直水平運輸、成品半成品保護、磚墻樓板開洞、孔洞封堵、套管安裝、施工垃圾清運等。除發(fā)生施工圖紙(本協(xié)議第一條款所含全部內(nèi)容)設計變更或現(xiàn)場變更由甲方進行簽證并列入結算外,其他不予簽證。工程承包價的構成見附件(一);第六條城建第二勞務公司委派王皓為全權代表,負責該工程一切事務;附件一工程人工費力工14萬元、電工10萬元、砌筑2萬元、木工7萬元、鋼筋工6萬元、抹灰3萬元,小計42萬元。后經(jīng)被告天一建設公司與被告城建第二勞務公司協(xié)商,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為2018年7月30日。
被告天一建設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分別向被告城建第二勞務公司轉(zhuǎn)款10萬元、9.269398萬元、19.268638萬元、3.461964萬元,共計42萬元。
被告城建第二勞務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扣除1萬元管理費,于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分別向被告王皓轉(zhuǎn)工程款10萬元、8.269398萬元、19.268638萬元、3.461964萬元,共計41萬元。
另查,2018年9月1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王皓(甲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位于撫順撫順中燃望花加氣站改造工程后續(xù)工程承包給乙方,乙方承諾按照圖紙要求施工,保證工程驗收至合格完畢。甲方共支付乙方人民幣200000元整(貳拾萬元整),至工程結束驗收合格一次性付清(驗收只包含后期施工部分,不包含前期工程)。現(xiàn)場多余零活部分以簽證形式產(chǎn)生,費用單獨結算,由甲方單獨付給乙方。2018年11月10日,被告王皓向原告出具的欠條記載“今欠王孝儒撫順中燃營口路汽車加氣站工程人工費貳拾壹萬整,結算到賬付給,如不歸還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果在2019年1月31日前仍未歸還,從下月起每月按欠款總額百分一,1%支付利息。”2019年1月29日,被告王皓為原告出具《承諾書》,記載“我王皓承諾在2019年3月20日前,給付王孝儒關于2018年11月10日的欠條中的欠款貳拾壹萬元及利息,如不給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王孝儒同意王皓到期給付,期間不再向相關部門或王皓討要該筆欠款。”被告王皓于2018年11月12日向原告轉(zhuǎn)款3萬元。
原告與被告王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原告為被告涉案部分工程施工、購買相關建筑材料,被告王皓多次向原告微信轉(zhuǎn)款并要求原告對案涉工程進行修復等內(nèi)容。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相關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皓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孝儒工程款18萬元及利息(從2019年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8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1%計付);
二、駁回原告王孝儒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被告王皓負擔3814元,由原告王孝儒負擔6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蘇慶坤
審判員張慧
審判員呂賢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孫欣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