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木壘縣金橋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因與被上訴人馮軍及原審被告新疆旭隆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崔龍田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新2328民初6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木壘縣金橋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與馮軍、崔龍田等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23民終33號
判決日期:2020-04-06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木壘縣金橋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于2020年1月15日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木壘縣金橋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7263元,減半收取3631.5元,由上訴人木壘縣金橋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華
審判員趙瑞
審判員王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新
書記員呂佳麗
判決日期
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