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華鼎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鼎電力”)與被告天津廣合九禹固體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合九禹”)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鼎電力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廣合九禹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華鼎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天津廣合九禹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8民初4489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鼎電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廣合九禹立即償還華鼎電力借款175711.06元;2.廣合九禹以本金17511.06元為基數給付華鼎電力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借款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事實與理由:廣合九禹于2018年5月24日因繳納建設項目用電款為由向華鼎電力借款175711.06元,約定2018年6月7日前歸還,并出具借條一份。該款至今未予歸還,故訴至法院。庭審中,華鼎電力自愿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
廣合九禹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廣合九禹以繳納建設項目用電款為由向華鼎電力借款175711.06元,約定2018年6月7日前歸還,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期后,廣合九禹未依約還款,故成訟。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當庭陳述及華鼎電力提交的借條、電子回單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天津廣合九禹固體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天津市華鼎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75711.0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07元,由天津廣合九禹固體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彩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繳健
書記員張溫聰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