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海南建筑園林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園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屈聲雷、原審被告婁崇興、原審被告海南定安玉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安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縣人民(2016)瓊9021民初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8月15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建筑園林公司的訴訟委托代理人王法良、被上訴人屈聲雷的訴訟委托代理人高紅梁、原審被告玉安公司的訴訟委托代理人陳俊鵬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婁崇興經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