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明銀與被告劉雪、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伸達公司)、中鐵十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局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起訴材料后,因韓明銀申請司法鑒定,本院以(2020)魯0124訴前調2063號予以受理。訴訟過程中,被告劉雪、伸達公司申請追加丁傳芳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經征詢原告韓明銀的意見,本院準許劉雪、伸達公司的申請,并通知丁傳芳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明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防、姜樹斌,被告劉雪及其與伸達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海,被告中鐵十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翠,被告丁傳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韓明銀與劉雪、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24民初1038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韓明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900元、交通費200元;2.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待司法鑒定后確定;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韓明銀將第一項、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16810元、殘疾賠償金31482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誤工費32760元、護理費18590元、營養費2700元、交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900元、鑒定費2860元,合計418447.2元;并要求劉雪、伸達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中鐵十局公司、丁傳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20年7月4日,原告韓明銀受被告雇傭到龍盛家園工地干活。7月5日15時左右,韓明銀在龍盛家園17號樓工地清理地下室排氣孔過程中,掉下井口摔傷,被送往平陰縣中醫醫院治療。現韓明銀訴至法院,訴求同前。
被告劉雪辯稱,劉雪系伸達公司的員工,是履行職務行為,相關權利義務應由伸達公司承擔。原告不應將劉雪列為被告,請依法駁回對劉雪的起訴。
被告伸達公司辯稱,1.劉雪系伸達公司派駐該施工項目的工作人員,不應對韓明銀所受損害承擔民事責任。2.丁傳芳在無營業執照和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將韓明銀介紹到伸達公司施工的項目工地進行勞務作業,屬于無照無證從事中介活動,應對韓明銀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中鐵十局公司將涉案工程主體勞務分包給伸達公司,系違法分包,應與伸達公司共同承擔責任。4.韓明銀的訴訟請求應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客觀真實的損失,對于無法律及事實依據的請求,伸達公司不予認可。
被告中鐵十局公司辯稱,中鐵十局公司將涉案勞務部分合法分包給伸達公司,伸達公司具備勞務施工的能力,且與中鐵十局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并提交了該公司的相關資信材料證明。原告韓明銀系伸達公司雇傭的工人,與中鐵十局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請求駁回韓明銀對中鐵十局公司的起訴。
被告丁傳芳辯稱,丁傳芳只是勞務介紹人,介紹一個人施工單位給10元費用。丁傳芳并非雇主,也沒有向勞務人員支付勞務報酬。韓明銀受傷與丁傳芳無關,請求駁回韓明銀對丁傳芳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7月5日15時許,韓明銀在平陰縣龍盛家園小區17號樓工地,站在一口直徑約1.5米、深約3米的地下室排氣井上沿清理井內垃圾時,不慎從井口跌落至井底,致韓明銀受傷。后韓明銀被送往平陰縣中醫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創傷性休克、左側液氣胸、肺挫傷、左側第9、10肋骨骨折、肝挫裂傷、脾挫裂傷、膈肌破裂等,于當日17時行肝挫裂傷縫合術、膽囊切除術、脾切除術、胃修補術、膈肌破裂修補術。韓明銀在平陰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79天,于2020年9月22日出院,花費醫療費154166.73元,其中伸達公司墊付大部分醫療費,剩余16810元由韓明銀自行支付,并由劉雪向韓明銀之女韓子秀出具金額為16200元的借條一份。
訴訟過程中,韓明銀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含后續治療時)、護理人數及期限(含后續治療時)、營養期限(含后續治療時)、后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山東澤宇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韓明銀申請事項進行司法鑒定。山東澤宇法醫司法鑒定中心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魯澤法司鑒中心[2021]臨鑒字第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韓明銀傷殘等級分別評定為八級、九級、九級、九級、九級、十級、十級;誤工期限評定為180日;護理期限評定為90日,住院期間護理人數評定為2人,出院后護理人數評定為1人;營養期限評定為90日;后續治療費及后續治療期間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均不予評定。韓明銀向山東澤宇法醫司法鑒定中心支付鑒定費2860元。各方當事人對該鑒定意見均未提出異議。
另查明,伸達公司系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建筑企業。中鐵十局公司平陰分公司與伸達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主要約定:中鐵十局公司將平陰縣龍盛家園建設項目(二期)土建及安裝(一標)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伸達公司施工,勞務分包內容包括施工圖紙范圍內5#、6#、16#、17#住宅樓的基礎、主體結構、二次結構工程、安裝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等。劉雪系伸達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伸達公司承包的涉案項目負責現場管理等工作,系伸達公司派駐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丁傳芳與案外人張立生系夫妻關系,張立生于2020年7月27日注冊成立濟南青隆人力資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信息咨詢服務、職業中介活動。丁傳芳于2020年7月初向劉雪介紹韓明銀等務工人員到涉案工地從事勞務工作,丁傳芳從中收取10元/人的費用。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以及韓明銀提交的住院病歷、鑒定意見書,劉雪提交的書面證明,伸達公司提交的勞務分包合同,中鐵十局公司提交的資質證書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明銀殘疾賠償金251861.76元;
二、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明銀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
三、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明銀誤工費17251.2元;
四、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明銀護理費14872元;
五、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明銀營養費2160元;
六、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明銀交通費800元;
七、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明銀住院伙食補助費6320元;
八、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明銀鑒定費2288元;
九、原告韓明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超額支付的醫療費14302.15元;
十、駁回原告韓明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788.50元,由原告韓明銀負擔1038.5元,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安自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張卡利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