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伸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呂新有、原審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堡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2020)陜0324民初15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呂新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3民終243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伸達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扶風縣人民法院(2020)陜0324民初1526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呂新有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未與被上訴人就廊道加固工程出具工程量計算書,一審判決認定廊道加固工程工程量1760m,單價120元、工程款211200元沒有事實依據。2、上訴人將廊道加固工程勞務轉包給被上訴人時的工程款不可能超過海德堡公司給上訴人的工程款,否則上訴人虧本轉包,不符合常理。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口頭協議,工程款要么按上訴人與海德堡公司合同約定的工程款執行,要么按單價80元/米執行。4、后續材料費、吊車費不是正規發票,也沒有上訴人簽字,無法證實是否實際發生,是否與工程有關,上訴人不認可、不應當承擔。5、上訴人墊付的醫療費等70659元應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6、上訴人已支付給被上訴人錢款26萬元而非25.7萬元,且代轉醫院7000元,代轉沙費10517元,代轉修車費3000元不應扣除。
呂新有辯稱,服從一審判決。
海德堡公司稱,對一審判決無異議,其已向上訴人付清合同款項,質保金也已退還,呂新有等人的人員工資已結清,其余費用屬于工程款,呂新有應與伸達公司結算,其不承擔責任。
呂新有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勞務費89216元;2、判令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日,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露天輸送廊道封閉項目-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2018年9月,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其承建的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工程中發運車間彩鋼房、廊道加固工程的勞務轉包給原告。其中發運車間彩鋼房工程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廊道加固工程的勞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約定主材由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輔材由原告負責。2018年11月6日,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算員給原告出具了工程量計算書,發運車間彩鋼房工程款為83428元,加2200元生活補貼。2020年5月17日,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給原告出具發運車間彩鋼房、廊道加固工程工程量計算書,發運車間彩鋼房工程款合計83428元,廊道加固工程工程款合計211200元(按工程量1760、單價120元)。兩項合計294628元。期間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就廊道加固工程單價發生爭議,協商未果。另原告為廊道加固工程支出后續材料費7588元,吊車費支出2800元。
2020年1月14日經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申請,陜西大同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露天輸送廊道封閉項目-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出具結算審核報告。
另查,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次支付原告費用257000元(含代轉醫院7000元、代轉沙費10517元、代轉修車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系工程承包關系,雙方的建設工程承包合法有效。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勞務轉包給原告,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系勞務承包合同關系。原告有權就其提供的勞務向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索要勞務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給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勞務,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否就全部勞務費向原告付清。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其承建的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工程中發運車間彩鋼房、廊道加固工程的兩項勞務轉包給原告。其中(一)、發運車間彩鋼房工程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2018年11月6日,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算員給原告出具了工程量計算書,發運車間彩鋼房工程款為83428元,加2200元生活補貼,合計85628元。雙方對此無異議;(二)、廊道加固工程的勞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約定主材由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輔材由原告負責。2020年5月17日,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給原告出具發運車間彩鋼房、廊道加固工程工程量計算書,其中廊道加固工程工程款合計211200元(按工程量1760、單價120元)。此項廊道加固工程的勞務雙方爭議較大。原告主張按單價130元計算,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主張最高不能超出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標準,且經第三方陜西大同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核也出具了結算審核報告。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給原告出具廊道加固工程工程量計算書,廊道加固工程工程款合計211200元(按工程量1760、單價120元)。原告沒有提供單價按130元計算的相關證據,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正規的建筑公司也不能用第三方的結算審核報告對抗其項目部負責人出具的廊道加固工程工程量計算書,故對原被告此項主張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持。廊道加固工程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約定主材由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輔材由原告負責。原告購買的后續材料費7588元,吊車費支出2800元應由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工人工資費29400元,因勞務合同系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工人工資應由原告負責。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的原告雇傭的工人在施工中受傷,其公司先行墊付醫療費等70659元的主張系另一法律關系,一審法院不予處理。
綜上,原告的勞務費為發運車間彩鋼房工程85628元、廊道加固工程211200元、后續材料費7588元,吊車費支出2800元,合計307216元,扣除被告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給付的勞務費236483元(257000元-代轉醫院7000元-代轉沙費10517元-代轉修車費3000元),被告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勞務費等70733元。
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的建設工程承包合法有效。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勞務轉包給原告,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系勞務承包合同關系。原告與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原告請求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新有勞務費等70733元;二、駁回原告呂新有對被告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呂新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2030元,減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12元,原告呂新有負擔203元。
本院二審查明,上訴人伸達公司與被上訴人呂新有均認可上訴人已支付給被上訴人26萬元(含代轉醫院7000元、代轉沙費10517元、代轉修車費3000元)。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除“被告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次支付原告費用257000元(含代轉醫院7000元、代轉沙費10517元、代轉修車費3000元)。”外,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2020)陜0324民初152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訴訟費承擔;
二、撤銷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2020)陜0324民初152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2020)陜0324民初152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上訴人呂新有勞務費等67733元;
四、駁回呂新有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0元,上訴人山東伸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940元,被上訴人呂新有負擔9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青
審判員孫亞峰
審判員劉勇東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祁瑩瑩
書記員陳美霓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