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訴被告昆明市迅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翰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饒慧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丙春、李碩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當庭申請鑒定,本院予以準許,又于2020年3月27日撤回鑒定申請,本院予以準許;并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翰林,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丙春、李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與昆明市迅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112民初13397號
判決日期:2020-07-13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第三方維修所產生的維修費713565.81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由被告負責潤城項目A5地塊的部分防水工程,但被告施工的防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也拒絕維修。根據雙方合同第38.6條約定,質保期限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在被告拒絕維修的情況下,被告應當承擔原告委托第三方維修所產生維修費的1.5倍,現第三方已完成維修,雖未支付維修費,但系必然發生的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被告答辯稱,1、被告交付工程的質量符合約定標準,且在質保期限內,被告積極履行了維修義務,不存在拒絕維修的情況;2、原告所舉工程質量問題中存在并非被告工程質量的情況,該部分被告不應當承擔維修義務;3、涉案房屋的交付時間為2014年4月30日,防水工程必然在這之前完工,應當以此作為保修期的起算點,原告以2015年6月19日作為保修期的起算點,被告不認可;4、原告主張的維修費金額過高,并不符合常理,被告不予認可。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以下證據有異議:
一、《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NK-RC-ZY-004)、《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NK-ZY-011)、A5地塊竣工驗收報告。欲證明:原被告之間建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保修期為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約定保修期內被告不履行相關維修義務,原告有權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并要求被告承擔1.5倍的維修費。
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內容,認為保修期限的起算時間應當為2014年4月30日。
本院認為,因被告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至于證明內容,本院將在本案的說理部分進行闡述。
二、2016年12月12日工作聯系函、A4\A5地塊未處理維修整改單統計表、潤城第一大道遺漏問題統計、2019年8月7日工作聯系函、2019年7月30日關于潤城第一大道現場滲漏限時整改告知函、2019年6月27日遺留工程返修通知單。欲證明:被告履約不合格,保修期內出現問題,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維修,被告均不維修。
經質證,被告對2016年12月12日工作聯系函不認可;對A4\A5地塊未處理維修整改單統計表、潤城第一大道遺漏問題統計認可,認為恰恰能夠證明被告在保修期內一直履行維修義務;對2019年8月7日工作聯系函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在保修期超過后繼續無償維修;對2019年7月30日關于潤城第一大道現場滲漏限時整改告知函、2019年6月27日遺留工程返修通知單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對2016年12月12日工作聯系函、2019年7月30日關于潤城第一大道現場滲漏限時整改告知函、2019年6月27日遺留工程返修通知單均不予認可,前述三項證據均為業主方向原告發出的通知,不能證實被告施工存在質量問題,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對A4\A5地塊未處理維修整改單統計表、潤城第一大道遺漏問題統計認可,對2019年8月7日工作聯系函真實性認可,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三、潤城第一大道項目滲透維修工程專業分包工程招標材料、投標文件及分包工程洽談承諾書、中標通知書。欲證明:原告按照招投標程序,委托案外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對漏水問題進行維修,由此產生維修費的1.5倍應當由被告承擔。
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不認可,認為在滲漏原因分析中確認滲漏原因之一為業主設計問題,多次開挖導致已經完成的防水工程出現滲漏,不應當由被告負責維修;同時案外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標的內容包括拆除屋面排水內容,與防水工程并無關系,該項費用亦不應當由被告承擔;再次,三家案外公司進入招投標,僅有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報價,招投標程序可能涉嫌違規。
本院認為,經核對證據原件無誤,且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四、微信聊天截圖(無載體)。欲證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對漏水問題進行維修,但是被告拒絕維修。
經質證,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關聯性及證明內容不認可,認為從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被告一直在積極維修,維修費并不像原告陳述的那么虛高,在質保期限屆滿后雖然原告還欠付被告工程款,被告還在免費為其維修。
本院認為,因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五、現場施工照片(無載體)。欲證明:案外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進場施工。
經質證,被告對該證據不認可,認為不能確認拍攝地點和時間。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不能確認拍攝地點和時間,在被告不認可的情況下,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六、《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潤城第一大道滲漏維修專業分包合同》、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潤城第一大道A5地塊防水維修工程量收方單、潤城第一大道A5地塊防水維修過程結算費用確認單。欲證明:原告將維修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維修費為475710.54元;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維修費的1.5倍即713565.81元。
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認為原告與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維修合同形成于起訴之后,不符合常理;原告已經當庭表示并未實際支付費用,現要求被告承擔并無依據;案外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的維修工程中存在并非被告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以及對并非被告完工的工程進行的修復,被告不應當承擔維修費用。
本院認為,因涉案維修并未結束,而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到庭確認,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在本案中不予確認。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以下證據有異議:
一、《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004)、(011),分承包完工節點履約驗收單。欲證明:雙方約定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開始計算5年,被告完成的施工完全符合質量要求。
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認為防水工程的質量需要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檢驗,不能以分承包完工節點履約驗收單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同時雙方合同約定保質期的起算是工程竣工驗收達業主要求,即以整體驗收次日起算。
本院認為,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至于證明內容本院將在本案說理部分進行闡述。
二、微信截圖(無載體)、工程質保金退付審批單(復印件)。欲證明:涉案房屋在2014年4月30日完成交房,防水工程系隱蔽工程,早于交房之前完成,本案的保修期應當從2014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質保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以微信方式向被告發送工程質保金退付審批。
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認為從微信中恰恰可以看出被告拒絕維修,但不能看出原告通過微信發送工程質保金退付審批,原告與業主間的質保金至今并未退還。
本院認為,因原告認可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至于證明內容本院將在本案說理部分進行闡述。
三、承諾函、派工單。欲證明:在保修期內,被告積極履行維修義務。
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認為承諾函無法證實被告積極履行維修義務,而派工單可以反映2016年至2018年期間防水工程都存在問題。
本院認為,因原告認可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四、微信聊天截圖。欲證明:2019年8月,原告因滲漏問題咨詢被告,被告積極給出方案,并積極維修,沒有處理的部分系不在被告維修范圍內。
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認為從微信中恰恰可以看出被告拒絕維修。
本院認為,因原告認可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五、卷材防水層報驗申請表及驗收記錄、卷材防水層隱蔽報驗申請表及驗收記錄;涂料防水層報驗申請表及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涂料防水層隱蔽報驗申請表及驗收記錄、地下防水細部構造報驗申請表及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潑水、蓄水試驗檢查記錄,防水工程試驗記錄;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工程聯系函及附件、迅隆防水工作聯系函及附件。欲證明:1、被告按照約定完成施工并交付原告,涉案工程的卷材防水層等項目于2011年12月16日、17日經過檢驗,均無質量問題,全部驗收合格。2、涉案工程的涂料防水層等項目于2011年12月22日申請驗收,于同日經過檢驗,均無質量問題,全部驗收合格。3、被告所做的防水工程在2011年、2012年陸續竣工,并驗收合格交付原告使用。2013年、2014年經過多次蓄水、淋水、試水試驗,均無滲漏現象,驗收合格,被告工程均無質量問題。截止2014年3月7日A5地塊F棟防水工程蓄水試驗結束后,A4、A5地塊房屋整體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4、原告惡意拖欠工程款,扣除質保金,涉案工程各項隱蔽分工程項目早于2011年12月就驗收合格,于2013年、2014年經過多次蓄水試驗再次驗收合格,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之日開始計算5年已過,被告不再承擔保修義務。也無證據表明是被告的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原告找第三方維修產生的費用不應當由被告承擔。
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認可,但不認可證明內容,認為:1、上述證據材料并非竣工驗收資料,而是工程過程驗收資料,不能作為起算保質期的時間;2、A5地塊竣工驗收報告載明的竣工日期為2015年6月19日。
本院認為,因原告對該組證據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至于證明內容本院將在本案說理部分進行闡述。
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2年9月18日,原告(承包人)與被告(分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編號:NK-RC-ZY-004),約定:第一部分協議書二、分包工程概況分包工程名稱:潤城(西山區城中村改造18號片區一期)A5地塊地下室防水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圍:A5地塊地下室范圍內地板、側墻、頂板的防水工程自施工準備直至滿足設計和通過驗收的全部工作內容。三、承包方式:綜合單價包干,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包損耗、包搭接、包質量、包工期、包管理費、包利潤、包稅金等;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另列。2、合同價款:1203429元(暫定)。四、工期開工時間:2012年6月30日,具體開工時間以承包人項目部書面通知的開工時間為準。竣工時間:2012年9月7日(暫定),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70天(暫定)。第三部分專用條款38.6保修條款(2)保修期為5年,自工程竣工之日開始計算……(3)保修期內若出現質量問題,分包人應無條件無償返修,并達到設計及規范要求。若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書面通知的24小時內不予以響應,或未付諸實質性行動,承包人可另安排隊伍維修,按照維修費用的1.5倍直接在分包人的質保金內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該維修費用時,差額分包人須另付。2013年7月5日,原告(承包人)與被告(分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編號:NK-RC-ZY-011),約定:第一部分協議書二、分包工程概況分包工程名稱:潤城(西山區城中村改造18號片區一期A4、A5地塊)項目A5地塊廚衛間陽臺防水工程、屋面防水保溫工程、雨棚防水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圍:A5地塊廚衛間陽臺防水工程、屋面防水保溫工程、雨棚防水工程自施工準備直至滿足設計和通過驗收的全部工作內容。三、承包方式: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包損耗、包搭接、管理費、利潤、稅金、趕工費、加班費、安全及勞保用品、隨手工具、機具、包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服務以及有關手續、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部。2、合同價款:899162.47元(暫定)。四、工期開工時間:2013年6月25日,具體開工時間以總承包人項目部書面通知的開工時間為準。竣工時間:2013年8月30日(暫定),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66天(暫定)。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1.2(1)工程驗收達到合同條款要求,有關技術資料交給總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經總承包人或監理驗收合格并按本合同文件規定辦理了結算手續后,總承包人當月支付分承包人上月進度產值70%的工程款;分承包人整體完工,經總承包人驗收后,三個月內付至工程結算總價(扣除各項罰款/違約金等)的95%;余額5%作為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達到業主保修期后,一次性付清。38.6保修條款(2)保修期為5年,自工程竣工之日開始計算……(3)保修期內若出現質量問題,分包人應無條件無償返修,并達到設計及規范要求。若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書面通知的24小時內不予以響應,或未付諸實質性行動,承包人可另安排隊伍維修,按照維修費用的1.5倍直接在分包人的質保金內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該維修費用時,差額分包人須另付。關于上述兩份分包合同中涉及工程的實際完工時間,原被告均不能舉證證實,同時,原被告一致確認并未對被告完成的涉案工程簽署過竣工驗收證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所施工地塊的房屋完成交房。2015年6月19日,潤城(西山區18號城中村片區前衛營村、官莊村、陳顧村一期A5+A6-3地塊)經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確認竣工驗收,并明確開完工時間為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涉案工程中的卷材防水層等項目于2011年12月16日、2011年12月17日經過驗收,符合要求;涉案工程的屋面淋水、蓄水試驗檢查于2012年11月19日檢查,符合要求;涉案工程的涂料防水層等項目于2011年12月22日經過驗收,符合要求。2013年、2014年經過多次蓄水、淋水、試水試驗,無滲漏現象。涉案工程交付原告后,發生滲漏等情況,被告到場進行過維修。2019年8月4日,原告針對滲漏問題,編制《潤城第一大道滲漏維修專項施工方案》,確認滲漏有7種形式,滲漏原因分析為:1、屋面排水溝開挖,導致防水層被破壞;2、未考慮暴雨時屋面水不能及時排出問題,發泡混泥土一側未做防水,且設計屋面地漏太少;同時由于業主增加風管破壞了防水層;3、未做排水溝的屋面局部滲漏,由于局部防水層缺陷導致;4、非機動車出口設計存在缺陷,導致坡道底部回填土與室外綠化回填土相通,綠化水沿坡道滲出,其余局部夾層漏水,為常規滲漏;5、地下承壓水導致常規滲漏;6、引流管未做找坡,管內積水不通暢產生結晶堵管導致局部滲漏;7、其余需要拆開鐵皮后查看滲漏可能性。
2019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發送《工程聯系函》,載明:目前潤城第一大道A5地塊屋面、地下室均存在滲漏現象,A5地塊工程竣工日期為2015年6月19日,防水保修期至2020年6月19日……現正式擬函告知你司,要求你司在2019年8月8日前進場,對清單內滲漏部位進行維修,否則我司將安排第三方單位進行維修,并根據合同要求按照維修費用的1.5倍直接從你司質保金中扣除。2020年3月2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發送《工程聯系函》,除重申上述情況外并告知被告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深圳市科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被告在2020年3月27日回復《工作聯系函》,載明:該建設施工總承包工程于2014年4月30日完成交房,防水工程屬于隱蔽工程,竣工日期明顯早于2014年4月30日,保修期五年,故保修到期日明顯早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同時屋面排水溝為后期改造,該項改造破壞了原有防水體系,我司不應該為他方改造產生的問題承擔責任。關于屋面排氣管鋪設及排氣管槽油膏封面,為本次維修改造的增加項目,是對原有防水體系保護措施,與我司無關。關于地下室底板滲漏,維修合同38.6條之(2)已經明確不在分包人保修范圍內……
2019年11月27日,原告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1、被告所完成的工程內容中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司法鑒定并確認維修費用;2、對被告所完成的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形成的時間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同意鑒定,并指定云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12月5日,該鑒定中心向本院出具《關于司法鑒定情況說明及收取資料的函》,其中明確:由于防水工程目前已在局部維修中,對現場已做維修處理的部分,我中心將不列入有質量問題的項目進行鑒定;另外,對于委托第2項,我中心鑒定工作小組對此無法作出判斷,不能完成該項鑒定。如繼續委托我中心做第1項鑒定,還需提交材料如下……2019年12月31日,云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因《我省對注銷“四類外”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作出安排部署》的規定,不予受理該鑒定委托,做退鑒處理。2020年2月27日,本院通知原被告到庭,要求重新選定一家鑒定機構,雙方協商一致確認由云南科倫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繼續鑒定,2020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鑒定申請,認為由于需鑒定的事項已全部維修完成,現狀已經被改變,故要求撤回鑒定申請。2020年4月1日庭審中,本院向原告行使釋明權,明確因雙方已確認滲漏問題存在多因一果的情況,若原告放棄鑒定,可能無法確認被告所做防水工程哪些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無法進一步確認維修費用,原告明確表態放棄鑒定申請。原告當庭表示,維修費截至法庭辯論終結前還未向案外第三方公司支付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95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石晶晶
人民陪審員董曉紅
人民陪審員李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捷穎
判決日期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