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昆明市迅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省晉江市南風裝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昆明市迅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將被告存于華夏銀行昆明分行東進支行賬戶(賬號:484620000180500××××××)上的人民幣8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按法律規(guī)定,提供了原告自有的云A×××××靈雅菲亞特轎車一輛作為保全擔保
昆明市迅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晉江市南風裝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1)官法民保字第76號
判決日期:2011-08-08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一、對被告福建省晉江市南風裝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存于華夏銀行昆明分行東進支行賬戶(賬號:484620000180500××××××)上的人民幣80000元元予以凍結(jié),凍結(jié)期間為六個月。即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
二、對原告提供的云A×××××靈雅菲亞特轎車一輛予以查封。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訴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林勝華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肖武仕
判決日期
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