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長春市焱垚鑫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杰、鄭學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吉0105民初86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杰、鄭學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全部義務,申請執行人長春市焱垚鑫商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鋼材款211627.05元及違約金、案件受理費4474元、財產保全費1770元、公告費890元、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并承擔本案執行費,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長春市焱垚鑫商貿有限公司與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杰、鄭學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0105執13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房產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工商部門、保險公司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查明被執行人鄭學民名下吉GAU966號東風標致牌車輛,現該車去向不明,未實際扣押,本院已查封車籍(2023年3月24日查封期限屆滿),申請執行人應于查封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繼續查封的申請。
三、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岳杰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四、通過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住所地周邊進行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債權尚余鋼材款211627.05元及違約金、案件受理費4474元、財產保全費1770元、公告費890元、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本院(2021)吉0105執131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范北捷
審判員宋東昇
審判員劉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偉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