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劉力武、冷明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冷明宇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本院(2019)吉0723執433號執行案件的執行款165000元予以凍結。申請人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擔保
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劉力武、冷明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723民初1891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冷明宇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本院(2019)吉0723執433號執行案件的執行款165000元,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1345元,由申請人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劉永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桑林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