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陜西金博士冷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鹽城市蘇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工程處、鹽城蘇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師范大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鹽城蘇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遞交答辯狀期間以西安工程處無權與原告簽訂施工合同,且其未授權該工程處與原告簽訂施工合同為由,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將該案移送至其所在地的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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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金博士冷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鹽城市蘇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工程處、鹽城蘇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師范大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