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陜西金博士冷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博士公司)與被申請人郭均龍、仲裁被申請人陜西昕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昕融公司)申請撤銷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9)1448號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陜西金博士冷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郭均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陜01民特609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金博士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稱:郭均龍在2016年5月2日從金博士公司離職,仲裁裁決書亦依法確認郭均龍2016年5月2日與金博士公司勞動關系終止的事實。根據該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有關“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的規定,郭均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金博士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仲裁請求最遲應當在2017年5月2日前提出,逾期應依法不予支持。而本案中郭均龍在2019年7月16日才申請勞動仲裁,已經超出了一年的仲裁時效。在本案勞動仲裁庭審過程中,郭均龍并沒有提出或舉證證明任何有關勞動仲裁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事實和證據。相反,對郭均龍的所有仲裁請求,金博士公司均明確提出了“早已超過仲裁時效”的抗辯意見,仲裁裁決書亦對郭均龍提出的除繳納社保以外的其他“其他各項仲裁請求均已超過仲裁時效為由”給予駁回,但唯獨對郭均龍要求繳納社保的仲裁請求給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并沒有特別例外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這一請求不適用一年仲裁時效的規定。故請求:依法撤銷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9)1448號仲裁裁決書第一項,本案訴訟費由郭均龍承擔。
郭均龍辯稱,一、金博士公司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可撤銷仲裁裁決的任何一條情形,其申請請求應被依法駁回。二、金博士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實質問題是要求法院對社會保險繳納問題進行處理,但社會保險的繳納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因此金博士公司的訴請于法無據。三、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強制性義務,不應受時效限制,否則嚴重損害國家利益。且金博士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一直持續至今,不存在超過時效一說。四、勞動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郭均龍關于社會保險的訴請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郭均龍認為,仲裁認定事實正確,適用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金博士公司的申請請求。
昕融公司經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意見。
經審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西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一、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陜西金博士冷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國家、陜西省和西安市有關規定為郭均龍補繳2008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間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陜西金博士冷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承擔用人單位部分、郭均龍承擔個人部分);二、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陜西昕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國家、陜西省和西安市有關規定為郭均龍補繳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陜西昕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用人單位部分、郭均龍承擔個人部分);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陜西昕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郭均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9477.50元;四、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陜西昕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郭均龍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091.59元;五、駁回郭均龍其他仲裁請求。
上述事實有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9)1448號裁決書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陜西金博士冷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銷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9)1448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陜西金博士冷暖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合議庭
審判長張靜
審判員范水艷
審判員劉春梅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馮旭鵬
書記員韋蛟蛟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