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黔勃電力公司)與上訴人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5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7民終1382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黔勃電力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都勻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519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并依法改判支持黔勃電力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由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基數認定錯誤、計算方式錯誤。(一)一審法院認定質保金的返還時間為2020年4月20日,及認為黔勃電力公司未開具發票即未達到付款條件,屬認定事實錯誤。1.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20日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約定,質保金的返還時間應為2019年4月20日,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2020年4月20日。2.合同雖約定工程結算后,黔勃電力公司開具發票,由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支付工程價款至95%。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雙務合同,支付工程款義務與施工義務對應,系合同的主義務,而開具發票僅是施工合同的從義務,不能以從義務對抗主義務。況且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是針對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未按時支付工程款而設立的,與是否開具發票無關。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欠付工程款違約在先,以致黔勃電力公司欠缺資金,無力開具發票,應由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承擔其逾期付款導致的后果。(二)一審法院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屬適用法律錯誤。1.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不應當調整。2.黔勃電力公司主張違約金,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抗辯違約金過高,應由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舉證證明,而不是由黔勃電力公司舉證證明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違約損失。3.違約金具有懲罰性,旨在督促雙方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懲罰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一方。4.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未約定逾期利息的,尚且應當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故一審法院適用年利率6%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過低,嚴重損害了當事人權益。
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未針對黔勃電力公司的上訴作答辯。
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20)黔2701民初519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向黔勃電力公司支付違約金147559.07元(該違約金計算至2020年11月11日);2.二審上訴費由黔勃電力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對一審判決其支付黔勃電力公司工程款1726481.94元及違約金計算利率無異議,但一審判決對違約金計算錯誤,多計算95315.56元。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20日經電力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此時,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應支付黔勃電力公司工程價款為2521100元(2966000×85%=2521100元)。2019年1月19日,經審計,案涉工程審定決算總價款為4026481.94元。案涉工程質保期為驗收合格后一年即至2019年4月20日屆滿,雙方合同約定,5%質保金支付時間為質保期滿一年后,即2020年4月21日應支付201324.09元。按照合同約定,黔勃電力公司應當在決算審定后向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開具正規發票后,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在十五日內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5%,在黔勃電力公司向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前,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應向黔勃電力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只能以合同價款為基數計算。黔勃電力公司在2020年10月27日出具了共計4026481.94元的增值稅發票,故在2020年11月11日前,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應向黔勃電力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應僅為2722424.09元(合同價款2966000元×85%+質保金2966000元×5%),至2020年11月11日才達到支付完畢經審計的工程總價款,扣除已支付的230萬元,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還應支付1726481.94元。根據前述付款時間節點及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已付款、未付款情況,至2020年11月11日,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應支付黔勃電力公司的違約金應為147152.33元。從2020年11月11日起至一、二審判決書生效之日止期間不應計算違約金,從判決書發生效力后的違約金,應當以實際欠付工程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工程款本金全部支付完畢時止。
黔勃電力公司未針對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的上訴作答辯。
黔勃電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支付黔勃電力公司工程款1726481.94元;2.判令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支付黔勃電力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以分段方式,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當期進度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計算: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4月20日以89800元為基數,計11943.4元;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8月7日以1721100元為基數,計187599.9元;自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1121100元為基數,計198434.7元;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以2325157.84元為基數,計183687.47元;自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1月21日以2526481.94元為基數,計697309.02元;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6月29日以1926481.94元為基數,計308237.11元;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1726481.94元為基數,現暫計至2020年8月7日,計67332.8元;以上違約金為1654544.4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7日,黔勃電力公司(乙方)與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甲方)簽訂《綠茵湖產業園區標準化廠房5號廠房配電工程施工合同》(下稱《施工合同》),約定由黔勃電力公司承包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標準化廠房5號廠房配電工程的施工;本工程的承包總造價為2966000元(含稅),注乙方開具的稅票為普通增值稅發票(不可抵扣);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甲方預付工程款30%給乙方;工程主體完工經相關部門驗收符合要求后支付工程款的60%,其余部分待工程整體結束至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進度款到85%給乙方;竣工決算審定后乙方開具正規發票,甲方十五日內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5%,剩余5%質保金待保修期滿一年后按規定付清。同時,雙方還約定甲方付款每逾期一天,無條件按當期進度款的千分之一違約金支付給乙方。該合同加蓋有黔勃電力公司、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的公司印章。合同簽訂后,黔勃電力公司依約完成了施工義務。2018年1月2日,黔勃電力公司、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及設計單位等單位相關人員形成《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標準化廠房5號廠房配電工程施工圖會審會議紀要》,就現場施工情況與設計和工程招標文書結算確定的工程量存在差異予以明確。2018年4月20日,綠茵湖產業園標準廠房5號廠房配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經供電部門驗收合格。2019年1月17日,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委托貴陽匯豐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有限公司對綠茵湖產業園標準廠房5號廠房配電工程結算審核審定金額為4026481.94元,黔勃電力公司、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對該審定金額予以確認。2020年9月9日,一審法院作出(2020)黔2701財保2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的銀行存款3381026.34元,凍結期限一年,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黔勃電力公司預交。
一審法院另查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黔勃電力公司、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一致確認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黔勃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80萬元,于2018年8月8日向黔勃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60萬元,于2019年2月1日向黔勃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0萬元,于2020年1月22日向黔勃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60萬元,于2020年6月30日向黔勃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代付農民工工資)20萬元,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0萬元,現尚欠黔勃電力公司工程款1726481.94元。2017年12月6日,黔勃電力公司向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出具80萬元的貴州增值稅普通發票;2018年8月3日,黔勃電力公司向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出具60萬元的貴州增值稅普通發票;2019年2月1日,黔勃電力公司向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出具10萬元的貴州增值稅普通發票;2020年10月27日,黔勃電力公司向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出具2526481.94元的貴州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方的合同義務。本案中,黔勃電力公司、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簽訂的《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黔勃電力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工程,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經供電部門驗收合格,故已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工程進度款85%的付款條件。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尚欠黔勃電力公司工程款1726481.94元,根據合同約定,黔勃電力公司截止至2020年10月27日出具了共計4026481.94元的增值稅發票,故至2020年11月11日達到支付總款到95%的付款條件,而5%的質保金因2018年4月20日竣工驗收合格,于2019年4月20日質保期滿,故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應在質保期滿一年內即2020年4月20日之前支付5%的質保金。綜上,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尚欠黔勃電力公司1726481.94元現已達到付款條件,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該工程款。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逾期付款,構成違約,理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主張按照全國同業拆借中心公告的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由于黔勃電力公司并未舉證證明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違約損失,故一審法院參考市場資金占用成本,酌定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根據黔勃電力公司提供的違約金計算表,一審法院確認以下情況:1.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應于合同生效后預付工程款30%給黔勃電力公司,但黔勃電力公司自愿從2017年12月9日起開始計算該部分違約金,系黔勃電力公司對其權利的處分,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予以確認;2.本案工程于2019年1月17日經審定工程金額為4026481.94元,黔勃電力公司主張2019年2月1日之前以原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2966000元為基數計算違約金,而2019年2月1日之后以審定后工程金額為基數計算違約金,亦系黔勃電力公司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具體2020年11月1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詳見違約金統計表,而2020年11月1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實際尚欠工程款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綠茵湖園區置業公司付清欠款之日止。
時間
當期支付金額
累計支付金額
應付金額
差付金額(違約金計算依據)
起始日
截止日
天數
違約金(年利率6%)
備注
2017年12月8日
800000
800000
889800
89800
2017年12月9日
2018年4月19日
131
1933.78
應付至合同總價的30%
2018年4月20日
0
800000
2521100
1721100
2018年4月20日
2018年8月7日
109
30838.34
應付至合同總價的85%
2018年8月8日
600000
1400000
2521100
1121100
2018年8月8日
2019年1月31日
176
32435.11
2019年2月1日
100000
1500000
3422509.65
1922509.65
2019年2月1日
2020年1月21日
354
111874.26
應付審定金額的85%
2020年1月22日
600000
2100000
3422509.65
1322509.65
2020年1月22日
2020年4月20日
89
19348.50
2020年4月20日
0
2100000
3623833.75
1523833.75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6月29日
69
17284.03
應付至審定金額的90%(其中包括5%質保金)
2020年6月30日
200000
2300000
3623833.75
1323833.75
2020年6月30日
2020年11月11日
134
29160.61
總計
242874.63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判決:一、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6481.94元;二、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42874.63元(該違約金已計算至2020年11月11日),并自2020年11月12日起以實際尚欠工程款為基數按年利率6%向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計付違約金至欠款清償之日止;三、駁回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84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92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1924元,由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9144元,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2780元。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519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5191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三、上訴人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71482.28元,并自2020年8月8日起以實際尚欠工程款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付違約金至欠款清償之日止;
四、駁回上訴人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92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1924元,由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承擔8989元,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2935元。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7505.03元,由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880元,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承擔14625.03元;都勻市綠茵湖產業園區建設開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251元,由其自行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莫玉魁
審判員吳美嶺
審判員萬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詹劭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