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黔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8日立案后,被告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其認為合同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貴陽市南明區(qū)寶山南路185號經(jīng)典時代花園廣場4棟4單元5層2號只是被告的工商注冊地,被告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2012年6月就已搬遷至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且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合同上的印章也注明了地址是貴陽市觀山湖區(qū),原告是知曉的。后被告公司在2019年6月又搬遷至了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以上地址均不在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南明區(qū)法院對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貴州黔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02民初5371號
判決日期:2021-05-24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被告貴陽黔勃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黃維維
判決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