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夏聚璽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捷公司)、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以下簡稱欣捷銀川分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張某,被告欣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被告欣捷銀川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夏聚璽裝飾有限公司與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106民初9632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修工程款82178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修工程款從2018年9月22日欠款82178元至2020年7月23日利息9039元及全款付清間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年利率6%計算。)總計91217元;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給被告公司關系戶房子裝修外墻施工,被告公司答應承諾愿意承擔支付原告施工15萬工程款,并由被告公司賈總及陳總各負擔75000元,為了公司財務好做賬,此款用于被告工地裝修,總計勞務工程款為壹拾伍萬元整,原告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已為被告公司開具發票2張,票號為01446654.01446653開票金額各75000元。現被告公司陳總已支付其承諾的7.5萬元,尚欠原告公司賈總承諾的勞務工程款7.5萬元。原告公司于2017年給被告公司裝修門頭,于2017年11月22日結算,總計人工勞務費143557元,原告公司已為貴公司開具發票2張,票號為00524724,開票金額為43557元,票號00506886開票金額100000元。現尚欠原告公司質保金7178元;3.兩項共計欠原告公司82178元及其利息9039元,總計91217元。經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公司都不予理會。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允所清。
被告欣捷公司辯稱,我公司認可原告公司為我公司裝修的人工勞務費143557元,現已支付工程款,剩余7138元質保金未付;施工15萬工程款與我公司無關,不是我公司項目;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欣捷銀川分公司辯稱,與被告欣捷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的回復函,二被告認可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裝修協議》,系其與杜某某簽訂,未加蓋被告公司印章,原告也未提交杜某某受被告委托與其簽訂合同的證據,該證據不能證實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工程進度付款匯總表》,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結合原、被告的陳述,該證據能夠證實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協議書》,未加蓋被告公司印章,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陳龍生系受被告委托與其簽訂,二被告不予認可,不能證實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發票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該發票記載的工程,不能證實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單位存款交易明細僅能證實被告欣捷公司支付原告50000元的事實,對該部分證明目的予以采信,對其他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被告欣捷公司提交的(2020)寧0121民初732號傳票、訴狀、(2020)寧0121民初732號民事裁定書,僅能證實原告因工程款事宜起訴二被告后撤訴的事實,對該部分證明目的予以采信,對其他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被告欣捷銀川分公司干掛石材工程交由原告進行施工。2017年11月22日,經原告與被告欣捷銀川分公司結算并出具《工程進度付款匯總表》,原告完成的工程總價款為143557元,扣除5%的質保金7177.85元,被告欣捷銀川分公司已付100000元,罰款及扣款3700元,剩余32600元未支付。2020年5月22日,被告欣捷銀川分公司給原告出具《回復函》,認可欠付原告裝修門頭工程質保金7178元,自竣工驗收起滿兩年后付款。并載明沒有零星裝修工程與原告合作,如有,自收到回復函兩日內提供零星裝修工程相關有效的協議及有效的結算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寧夏聚璽裝飾有限公司質保金7178元,并以7178元為基數,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二、駁回原告寧夏聚璽裝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0元,原告寧夏聚璽裝飾有限公司負擔1912元,被告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負擔1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魏麗波
人民陪審員范中元
人民陪審員高淑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雅榮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