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淮檢訴刑訴[2018]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愛張、徐金標、劉億榮、李大三、胡恒中、陳廣祥、劉金梅、王宣、王輝犯盜竊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窗彩谢窗矃^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正出庭支持公訴,上列9名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劉愛張、徐金標等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803刑初507號
判決日期:2018-12-27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劉愛張與其他被告人在淮安市淮安區共同盜竊作案4起,竊得通訊電纜線等物。其中被告人劉愛張、徐金標、劉億榮參與盜竊作案4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42029.4元;被告人胡恒中參與盜竊作案3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31000.2元;被告人李大三參與盜竊作案2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20903.4元;被告人陳廣祥參與盜竊作案1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3935.6元;被告人劉金梅、王宣、王輝參與盜竊作案1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1029.2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愛張、徐金標、劉億榮、胡恒中、李大三、陳廣祥、劉金梅、王宣、王輝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愛張、徐金標、劉億榮、胡恒中、李大三、陳廣洋、劉金梅、王宣、王輝等人分別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愛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徐金標、劉億榮、胡恒中、李大三、陳廣祥、劉金梅、王宣、王輝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愛張、劉億榮、胡恒中、陳廣祥、劉金梅、王輝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金標、李大三、王宣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上列9名被告人均對起訴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劉愛張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盜電纜線價格認定錯誤,應根據電纜中銅的重量計算實際價值;2、起訴指控的第四起事實中,被告人劉愛張無盜竊故意,且該處電纜線已被廢棄,故該起事實不構成盜竊;3、被告人劉愛張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較輕,且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4、建議對被告人劉愛張適用緩刑。
被告人徐金標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徐金標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且系從犯,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億榮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起訴指控的第四起事實,被告人無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盜竊;2、被告人劉億榮具有自首、從犯情節,主動退贓,且無前科劣跡;3、建議對被告人劉億榮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大三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大三具有自首、從犯情節,當庭自愿認罪,且無前科劣跡,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胡恒中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胡恒中具有自首、從犯情節,當庭自愿認罪,且無前科劣跡,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廣祥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陳廣祥具有自首、從犯情節,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人劉金梅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金梅具有自首、從犯情節,認罪悔罪,無前科劣跡。
被告人王宣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宣具有坦白、從犯情節,當庭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建議對其單處罰金。
被告人王輝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輝具有自首、從犯情節,當庭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建議對其單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劉愛張與上述被告人在淮安市淮安區共同盜竊作案4起,竊得電信公司廢舊通訊電纜線。其中被告人劉愛張、徐金標、劉億榮參與盜竊作案4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42029.4元;被告人胡恒中參與盜竊作案3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31000.2元;被告人李大三參與盜竊作案2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20903.4元;被告人陳廣祥參與盜竊作案1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3935.6元;被告人劉金梅、王宣、王輝參與盜竊作案1起,竊得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1029.2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劉愛張伙同被告人徐金標、劉億榮、胡恒中等人到淮安區欽工鎮淮漣路邊,采取用車拖拽的手段,先后兩次盜走淮安區電信公司鋪設在地下的500*2*0.4型通訊電纜線共215米,銅芯重240.4公斤。經價格認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0096.8元。
2、2018年初,被告人劉愛張伙同被告人徐金標、劉億榮、胡恒中、李大三等人到淮安區欽工鎮育才路上,采取用車拖拽的手段,盜走淮安區電信公司鋪設在地下的600*2*0.4型通訊電纜線共123.8米,銅芯重165.9公斤。經價格認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6967.8元。
3、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劉愛張伙同被告人徐金標、劉億榮、胡恒中、李大三、陳廣祥等人到淮安區欽工鎮育才路上,采取用車拖拽的手段,盜走淮安區電信公司鋪設在地下的1200*2*0.4型通訊電纜線共123.8米,銅芯重331.8公斤。經價格認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3935.6元。
4、上述盜竊事實敗露后,被害單位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劉愛張得知后為逃避追究于2018年2月4日晚,伙同被告人徐金標、劉億榮、劉金梅、王宣、王輝等人到淮安市淮安區翔宇大道淮安區郵政局門前,采取吊機拖拽的手段,盜走淮安區電信公司鋪設在地下的2400*2*0.32型通訊電纜線共50.6米(銅芯重173.6公斤)、2400*2*0.4型號通訊電纜線共16.6米(銅芯重89公斤),并退還淮安區電信公司,用以抵充前期盜竊的部分電纜線。經價格認定,被盜電纜線計價值人民幣11029.2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劉愛張、胡恒中、劉億榮、王輝、劉金梅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陳廣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李大三、徐金標、王宣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9名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另被告人劉愛張親屬代其向公安機關退出贓款人民幣30000元,業已發還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上列9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其各自歸案后的供述,證人孫景云、陳某、田某、袁某、陸某、馬某、劉某甲、劉某乙、楊某等人的證言,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退銅項目查勘紀要、施工圖、明細表,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江蘇省電信公司淮安分公司設計變更單、竣工圖,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退銅項目公示表、施工協議,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情況說明、合作協議,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通訊電纜線照片、物品登記清單,現場勘驗筆錄、稱量筆錄,被害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價格認定結論書,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詢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及發還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愛張親屬又代其退出贓款人民幣1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劉愛張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徐金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劉億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李大三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胡恒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陳廣祥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劉金梅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王宣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王輝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劉愛張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幣一千元,發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孫榮山
人民陪審員陳尚林
人民陪審員楊容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牛金龍
書記員王力
判決日期
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