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偉訴被告趙六希、平煤神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煤公司)、河南百善養老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善養老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偉,被告趙六希,被告平煤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璩曉平,被告百善養老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潘亞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偉與趙六希、平煤神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04民初1534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機械費21779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河南百善養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百善養老公司)系洛陽市瀍河回族區百善大同山莊養老項目的建設單位。被告平煤神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平煤神馬公司)系該項目工程的施工單位。被告趙六希是與平煤神馬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為完成該項目工程建設,原告孫偉在大同山莊養老項目中給趙六希在工程施工中投入機械等費用217790元。但是至今是被告對以上欠款沒有付款,所有被告應向原告承擔連帶給附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將依法起訴至貴院,請人民法院公正判決。
趙六希答辯稱,孫偉在百善養老山莊項目投入的機械設備產生的費用是事實;孫偉在起訴書中說的河南百善與平煤簽有合同,平煤與趙六希簽有合同不符合事實,我與平煤沒有簽訂過施工合同;孫偉進入大同養老項目進行施工是因為2017年10月,我與平煤剛進場時是大同養老的項目經理王杜平和工程部經理王海波把平煤項目部經理采長坡和現場管理員趙六希叫到辦公室開會,其中說到公寓樓挖土和場區施工機械使用時,王杜平說欄溝村地塊的機械挖土,大同養老山莊和欄溝村委會談過了讓孫偉挖土施工單價每立方10元不得變動也不允許另找他人,所以孫偉入場施工挖土。綜上所述,孫偉在河南百善大同項目投入機械設備產生的費用是事實,受益人是業主河南百善應當由其承擔該費用,本人不是本案的真實被告不應當承擔責任。
平煤公司答辯稱,原告和平煤公司沒有合同關系,我公司也不認識原告,原告提交的結算單沒有平煤公司的簽字蓋章,也沒有認可,與我公司沒有關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承擔連帶責任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基于原告與公司沒有合同,我公司只是百善公司的總包協議,原告的訴求不成立。
百善養老公司答辯稱,1、原告投入機械臺班費,趙六希認可,我們也無異議;2、原告與百善公司沒有法律意義上債權債務關系,我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3、我公司與平煤公司簽訂有合同,有債權債務關系,其糾紛已在本院立案,在鑒定中,我公司與平煤公司的工程款,沒有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存在質量問題;4、原告所訴的債權生效后,愿意在平煤建工確認的數額內協助向原告支付款項。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一、被告百善養老公司(發包人)與被告平煤公司(承包人)簽訂《洛陽市大同養老山莊醫院及一區合院合同書》一份,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為醫院及康復公寓一區,該項目施工圖范圍內的土建及裝飾裝修工程(不含精裝修部分及可能采用新材料的外飾面項目)、安裝工程(消防工程、衛生潔具、燈具、門窗除外);承包人項目經理為柴長坡。
二、原告孫偉向本院提交《結算單》一份,載明:“大同山莊康復公寓一區:1、公寓樓挖方:10700方×10元=107000元;2、公寓樓三七土回填:2800方×17元=47600元;3、30鏟車:29小時×180元=5310元;4、50鏟車:43×240=10320元;5、小挖機:29小時×150元=4350元;6、大挖機:159小時×350元=55650元;7、后八輪拉土:482車×80元=38560元;8、拉水車500元;9、公寓回填小壓路機托板費200元;10、大挖機公寓樓回填托板費1000元;11、壓路機(含張元博工資)7300元;合計277790元(貳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元整),借資6萬(陸萬元整),結余217790元(貳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元整)?!痹摻Y算單尾部有“趙六希2019年10月21日”字樣。在庭審中,趙六希對此結算單予以認可。
孫偉在庭審中自述,趙六希向其付款6萬元,且趙六希予以認可。
三、被告趙六希自述,2017年10月大同養老山莊項目經理王杜平和工程部經理王海坡,把平煤公司大同養老山莊項目經理柴長坡和現場管理員趙六希召集開會,在會上,王杜平說攔溝村地塊上的機械挖土,我們公司(業主)和攔溝村村委會都探過了,讓孫偉負責挖土,單價每立方10元不得變動,也不允許另找他人,所以孫偉于2017年10月入場挖土,2018年6月出場。
但趙六?;驅O偉并未就上述項目與發包方(百善養老公司)及總承包方(平煤公司)簽訂正式的合同或協議,導致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雙方均不承認其與二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本案糾紛由此產生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六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孫偉支付機械費217790元;
二、被告河南百善養老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在未付工程款范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孫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趙六希、河南百善養老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283元,由被告趙六希負擔,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轉賬至本院(戶名: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賬號:17×××59,開戶行:工行廛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執行局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孫彬
書記員李甜甜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