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培玉與被告安徽興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魏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培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成安、被告魏松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嚴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徽興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培玉與安徽興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魏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324民初1220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黃培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購房協議;2、判令被告返還現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息至清償完畢時止;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購房協議,購買被告在大路口鄉開發的房屋,原告因此支付被告購房款80000元。約定交房時間已逾一年半,被告未有建設房屋。
安徽興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有答辯。
魏松承認黃培玉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擬建房屋系在集體土地上建設,黃培玉非集體組織成員,故合同無效,同意返還80000元,但不承擔利息
判決結果
一、安徽興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黃培玉購房款80000元,并自2016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息至80000元清償完畢時止;
二、駁回黃培玉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安徽興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克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梁巍妹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