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子厚因與被上訴人張敏、原審被告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林甸縣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劉子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樹明、被上訴人張敏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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