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政府與被申請人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政府、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黑06民初112號
判決日期:2019-06-20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政府稱,請求依法裁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無效。事實及理由:2019年1月4日,大慶仲裁委員會向申請人紅崗區人民政府送達《仲裁通知書》,主要內容是: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就與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政府發生的爭議向大慶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大慶仲裁委員會已經依法受理。同日還送達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蓋章的《仲裁申請書》一份。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后,調取了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給大慶仲裁委員會的證據材料之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查,該合同的簽訂主體并非申請人,申請人也沒有與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或者約定任何仲裁協議。2019年3月7日,大慶仲裁委員會向申請人紅崗區人民政府送達《開庭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案開庭時間為2019年3月19日。《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據此,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
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稱,申請人下屬單位大慶市紅崗區承建大項目管理辦公室與被申請人于2018年8月29日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的條款同樣有效,一、案涉工程已經施工完畢,雙方僅在工程款的結算中存在爭議,二、案涉工程系申請人所述的事業單位,其施工及結算時均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處理,本案大慶市紅崗區大項目管理辦公室系申請人的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其簽訂協議的效力應由行政主體機關承擔責任。
經審查查明:2011年8月29日,發包人大慶市紅崗區城建大項目管理辦公室與承包人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紅崗作業幼兒園改造工程。開工時間是2011年8月28日,竣工日期是2011年10月20日。合同第三部分第67.5條規定,雙方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向大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大慶新東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該建設工程糾紛向大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大慶仲裁委員會決定于2019年3月19日開庭審理。2019年3月18日,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政府向本院提起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司法審查程序。
另查明,紅崗區城建大項目管理辦公室于2018年1月22日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負責區政府類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相關事宜
判決結果
駁回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政府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政府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閆子路
審判員鄭麗媛
審判員劉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顧婉婷
書記員王安琪
判決日期
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