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與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蒙匯市政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蒙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吉泰恒岳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內0627民初5749號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蒙匯市政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蒙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吉泰恒岳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償還28885804.58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