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許亞鳴因與被上訴人張濤及原審被告常州市嘉澤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澤園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2020)魯0281民初94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許亞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霞明,被上訴人張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許亞鳴、張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2民終5382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許亞鳴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膠州市人民法院(2020)魯0281民初9477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張濤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支持許亞鳴的反訴請求;2.本案訴訟費由張濤承擔。事實與理由:關于三組團項目結算單價,許亞鳴認為應按38元/平方米計算。張濤主張的按50元/平方米計算的主要依據是依法沒有落款時間的《景觀圍墻涂料施工合同》,該合同并無騎縫章,合同第一頁也無許亞鳴的簽字確認,而關于結算單價的約定就在第一頁,不能依此認定雙方約定的結算單價為50元/平方米。由張濤書寫的落款時間為2020年1月21日的結算單中載明,雙方結算時是按照38元/平方米進行結算,并且張濤本人確認“工程款結款178456元”,這應構成張濤自認的尚未支付的全部工程款。該結算單中以較小字體寫在兩行文字之間的內容,系張濤自行添加,許亞鳴本人簽字確認的僅是“剩余98456元待提供發票后支付”。關于剩余款項的支付,許亞鳴認為因項目施工存在質量問題,剩余款項是否支付、支付金額等均應待質量問題解決后再行決定。一審對維修問題的理解是錯誤的,根據許亞鳴提交的業主單位2020年4月24日書面函件表明,涉案工程的質量問題許亞鳴方在要求張濤維修無果的情況下,曾于2019年進行過維修,這與2020年1月21日張濤書寫的結算單載明的“維修費用扣減45000元”在時間上是一致的。許亞鳴于2020年4月25日制作的工程聯系單,是說明張濤施工的項目一直存在質量問題,2018年11月5日許亞鳴就曾以工資聯系單方式要求張濤在2018年11月10日前整改到位,但張濤并未整改的事實,并非對在2020年4月25日前許亞鳴曾委托第三方維修的事實。
被上訴人張濤辯稱,許亞鳴關于三組團的單價及涉案項目的質量問題陳述均不屬實。關于項目施工質量存在的問題,在施工過程中張濤就已經向許亞鳴陳述清楚,因基層粉化,強度不夠,養護不足,真石漆施工上去時間一長,會出現開裂甚至脫落現象,張濤也向許亞鳴發送視頻以證明該情況,許亞鳴表示默認。因為當時4、5組團工期比較緊,迫于甲方的壓力,許亞鳴要求張濤加班加點完工。基層的質量決定外立面的質量,許亞鳴所稱的質量問題與張濤無關。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原審被告嘉澤園林公司未作陳述。
張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支付張濤膠州市少海寶龍國際社區三、四五組團圍墻真石漆施工工程余款153620元及自起訴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2.判令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支付張濤稅金114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承擔。一審過程中,張濤變更訴訟請求為:1.由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支付張濤膠州市少海寶龍國際社區三、四五組團圍墻真石漆施工工程余款196620元及自起訴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2.判令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支付原告稅金11387.41元;3.訴訟費、保全費計5470元由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承擔。
許亞鳴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依法判令張濤支付許亞鳴維修費用暫定10000元(具體以實際鑒定維修造價為準);2.反訴費用由張濤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張濤提交《景觀圍墻涂料施工合同》一份,載明:“發包人:常州市嘉澤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承包人:張濤(以下簡稱乙方)。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膠州少海寶龍國際社區三組團景觀圍墻真石漆施工工程2.工程地點:膠州少海寶龍3.工程量:3000平方米。二:承包范圍:1.承包范圍:國際社區三組團景觀圍墻真石漆噴涂施工2.承包方自備材料:抹子、灰板、滾刷子、噴搶、機械設備等一切相關施工工具。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并承擔材料運輸費用。四:合同價款及工程量計算依據:施工承包價格:50元/平方米,工程量為3000平方米(暫估工程量按實結算)合同總價款150000元(大寫:拾伍萬元整)。(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措施費、管理費等)不含現場施工水電費。工程量按照景觀施工圖紙及甲方要求施工計算,最終按實際產生的量為基準結算。五:工程款支付方式:1.工程完工結束后7月30日前內一次性結清剩余工程款項。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組織人、機、材進場施工,保質按期完成施工任務。3.乙方施工質量必須滿足甲方驗收標準,乙方達不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乙方返工維修費用自行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六:合同工期:自2018年5.12月至2018年5月28日完成施工,具體施工周期按照現場實際狀態,具備涂料施工條件開始,并按照甲方要求實施執行。七: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原則按照合同條約執行,若甲方雙方違反此條約執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責任方承擔。八: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字(蓋章)許亞鳴常州市嘉澤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膠州少海項目部,乙方簽字(蓋章)張濤”。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認為,張濤提交的這份合同的第一頁和第二頁之間沒有加蓋騎縫章,簽字蓋章的內容均在第二頁,第一頁的內容原告可以進行更改或者更換,因此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雖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對該合同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對該份合同予以采信。二、2018年10月20日,張濤給許亞鳴發送微信“四五組團人員材料已提前溝通好,預計下周一二進場施工單價38元每平方,按時結算,本月25號(10月25日)結清三組團所有尾款支撐正常施工,如若未結清,造成的進度滯后或耽誤施工與我無關哈...四五款項11月底結清...”許亞鳴回復“OK”。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認為該聊天記錄不完整,但未提交相反證據反駁,一審法院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三、張濤提交少海國際社區一二組團景觀墻工程《工程結算單》,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對該結算單真實性予以認可。結算單載明“結算部位:一二組團院內景觀墻真石漆工程,結算日期:2017年10月30日,內容概述:申請工程結算。詳細內容:1.少海國際社區一二組團院內景觀墻真石漆工程,施工總面積2600平方米,單價60元/平米,簽證人工6.5個人工,300/工。總價共計157950元,工程于2017年9月15日驗收合格交付,該工程已施工完畢申請結算。2.截止2018年2月13日已支付金額80000元。3.現工程完畢,經雙方協議要求工程完工驗收后100%款項結算,現申請剩余結算金額77950元。”。承包方一欄加蓋嘉澤園林公司膠州少海項目部章,施工方一欄由張濤簽字確認,落款日期2018.3.20。四、張濤提交少海國際社區四五組團景觀墻工程《工程結算單》,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對該結算單真實性予以認可。結算單載明“工程名稱:膠州少海國際社區四五組團院內景觀墻真石漆工程,甲方:常州市嘉澤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張濤,結算部位:四五組團圍墻真石漆工程量,竣工日期:2018年10月5日,內容概述:申請工程結算。內容:1.膠州少海國際社區四五組團景觀圍墻真石漆工程,施工總面積6223.79平方米,單價38元/平米,合計金額236504.02元,簽證人工46.5人工,每工300元。合計13950元,該工程與2018年10月5日完成施工,驗收合格交付。2.現工程完畢經雙方協議要求工程完工驗收后100%款項結算,結算金額250454.02元。另:三組團景觀圍墻真石漆剩余欠款77000元,總計結算金額327454.02元。甲方(章)顧岳平2020.1.20”。在該工程結算單上內容下方,手寫“以上作費以下面為準:①四五組團圍墻2698平方,庭院入戶圍墻2242平方,合計4940平方②點工人工38個工顧岳平2020.1.20”。五、張濤提交工程量確認單一份,載明“工程名稱:膠州少海寶龍國際社區三組團圍墻真石漆工程,甲方:常州市嘉澤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張濤,項次:確認內容,內容:圍墻真石漆工程量合計:4247平米,簽證人工合計:15×280=4200元。以上為三組團圍墻真石漆工程量結算數量請確認,謝謝。乙方:張濤,2018年7月4日,甲方單位處加蓋常州市嘉澤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膠州少海項目部章,顧延平,2018年7月4日。”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對該工程量確認單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對該工程量確認單予以采信。六、2020年1月21日,張濤書寫結算單一份,許亞鳴簽字確認。該結算單顯示:膠州少海項目圍墻真石漆施工結算依據,四五組組團工程量4940㎡×38=187720元,人工:38×300=11400元,共計199120元;三組團工程量人工:15×280=4200元,三組團工程量單價暫按照38元/㎡結算,待合同單價落實后補剩余差價,4247㎡×38=161386元,合計:360506+4200=364706元。一二組團總金額157950元。總合計金額:520456元,已支付金額:297000元,剩余支付款項:223456元,維修費用扣減:45000元,工程款借款金額:178456元。備注:含已付80000元,剩余98456元待發票提供后支付。二被告稱其中“三組團工程量單價暫按照38元/㎡結算,待合同單價落實后補剩余差價”系張濤私自添加,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對該結算單予以采信。七、庭審中,張濤提交增值稅發票一宗,要求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承擔稅金11387.41元。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對該發票真實性無異議,嘉澤園林公司亦自認公司收到該宗發票,但認為收款后開具發票是張濤的法定義務,相應的開具發票的費用應當由張濤承擔,況且在2020年1月21日,張濤本人書寫的結算依據中也載明,剩余98456元是要等待發票提供后被告支付的,所以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雙方約定,都能證明開具發票是原告的義務,相應的稅費由張濤承擔。八、庭審中,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提交工作聯系單四份,業主青島寶龍在2020年4月24日向嘉澤園林公司發的正式書面函及4月25日許亞鳴制作的的工作聯系單一份,證明張濤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業主單位發函要求整改,因張濤沒有整改,許亞鳴自行維修產生費用94000元,張濤自認45000元;張濤施工的圍墻真石漆大面積脫落裂紋的工程質量問題,雖然之前進行過維修,但并沒有實際解決,后許亞鳴委托第三方再次維修,現正在施工中。張濤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認為均系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單方制作,張濤從未見過,也沒有簽字確認。九、關于張濤、許亞鳴及嘉澤園林公司之間的關系。張濤稱涉案工程系其從嘉澤園林公司承包,許亞鳴是嘉澤園林公司現場項目經理,張濤提交的施工合同中有被告嘉澤園林公司的蓋章,亦有許亞鳴的簽名。許亞鳴稱,涉案工程系其從嘉澤園林公司處承包,后分包給張濤,相關合同加蓋的是項目部的章,而非嘉澤園林公司公章。嘉澤園林公司稱,涉案項目系其承接,后承包給許亞鳴,由許亞鳴進行施工,項目部的章系許亞鳴自行制作,嘉澤園林公司并不知情。
一審法院認為,因張濤、許亞鳴不具備建筑工程的承、發包資質,故張濤與許亞鳴簽訂的《景觀圍墻涂料施工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雖該合同無效,但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在答辯時自認涉案真石漆工程一至五組團均是由張濤在同一時間進行施工的,結合張濤提交的工程結算單、工程量確認單及2020年1月21日許亞鳴簽字的結算單,可見涉案工程在張濤起訴前已經完工并進行結算,張濤的勞動成果已經固化在實際的工程中,故許亞鳴應向張濤支付剩余工程款。
雖張濤與許亞鳴簽訂的《景觀圍墻涂料施工合同》無效,但其中關于施工承包價格的約定仍應對雙方產生約束力,該合同關于施工承包價格的約定為“50元/平方米”,故,在許亞鳴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曾就單價進行過變更的情況下,結合雙方2020年1月21日結算單中關于三組團的計算曾按照50元計算過,后劃掉,書寫為“暫按38元/平方米結算,待合同單價落實后補剩余差價”的實際情況,故在張濤提交了《景觀圍墻涂料施工合同》及結算單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采信張濤主張,依法確認三組團單價按照50元/平方米計算。
2020年1月21日結算單中載明一、二組團工程造價為157950元,三組團按照38元計算工程造價為161386元、人工費4200元,四五組團工程造價為199120元,但雙方計算書寫的總金額為520456元,低于上述金額相加總額。對此張濤解釋稱,該數額系許亞鳴要求書寫,否則不予以結算。故一審法院認為該金額雖低于一至五組團相加總金額,但系雙方當事人自認數額,一審法院在計算總工程造價時,在該數額基礎上,增加三組團差價部分,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計算。故三組團工程造價應當補差價的數額為50964元[4247平方米×(50元-38元)],補齊差價后,被告應當支付張濤的總金額為571420元(520456元+50964元)。
張濤稱其在結算單上書寫“維修費用扣減45000”是許亞鳴要求的,否則許亞鳴不簽字,因已提起訴訟主張不應扣除該金額。對此張濤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在張濤自認扣除維修費用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張濤的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應將維修費用從總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綜上,扣除張濤自認的已收到金額297000元、80000元,維修費用45000元,許亞鳴還應支付張濤剩余工程款149420元(571420元-297000元-80000元-45000元)。
關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第二十七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中,張濤主張許亞鳴自起訴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又因雙方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故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綜上,許亞鳴應支付張濤逾期付款利息(以14942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2日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關于稅金及保函擔保費,張濤主張許亞鳴支付稅金11387.41元,并未舉證證明雙方曾就稅金分擔進行過約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張濤主張許亞鳴支付保函擔保費,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嘉澤園林公司是否應承擔付款責任。雖在張濤提交的所有證據中均未加蓋嘉澤園林公司公章,僅加蓋了嘉澤園林公司膠州少海項目部章,但庭審嘉澤園林公司自認收取了原告出具的增值稅發票,且從其提交的編號為20181105-嘉澤001、20181023-嘉澤001工作聯系單可以看出,事實上并非嘉澤園林公司所述均系許亞鳴私自操作,對張濤施工情況不了解,可以證明嘉澤園林公司對張濤進行施工系明知狀態,故,在嘉澤園林公司、許亞鳴之間并未舉證證明以就涉案工程款結算完畢的情況下,嘉澤園林公司應與許亞鳴共同承擔付款責任。
關于許亞鳴提出的反訴請求及質量鑒定申請,許亞鳴提交了涉案工程的相關工作聯系單以證明張濤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張濤應當支付維修費用。張濤對此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工程張濤均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施工,許亞鳴并未舉證證明其已通知張濤進行維修,張濤拒絕維修的事實;另外,按照許亞鳴提交的2020年4月25日簽署《工作聯系單》載明“根據業主單位發函的整改通知書與我司發函的工作聯系單編號012張濤承包的膠州少海國際社區四五組團景觀及雨污水工程(圍墻真石漆),在2018年11月10日前還未進場返工,我司將請第三方施工隊進場施工,所產生費用由張濤承擔”,由此看見截止到2020年4月25日,許亞鳴一方并未對涉案工程進行維修,而在2020年1月21日雙方簽訂結算單時,許亞鳴已經要求扣除張濤維修費用45000元,應視為雙方對維修費用達成一致意見。綜上,一審法院對許亞鳴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對其要求進行質量進行鑒定的請求亦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許亞鳴、嘉澤園林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濤剩余工程款149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942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二、駁回張濤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許亞鳴的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20元,由許亞鳴、嘉澤園林公司負擔3333元,張濤負擔1087元;保全費1370元,由許亞鳴、嘉澤園林公司負擔。反訴費25元,由許亞鳴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許亞鳴提交時間為2021年4月7日許亞鳴和業主方業務經理王磊微信聊天截圖打印件,證明涉案項目真石漆工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至于何種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應通過鑒定方式確定。張濤質證稱該證據不能證明是真石漆質量的問題,是基層粉化,強度不夠導致真石漆脫落。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33元,由上訴人許亞鳴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侯娜
審判員王化宿
審判員盛新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晗
書記員馬文淑
書記員李珊珊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