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溪市慈德建材經營部(以下簡稱慈德經營部)與被告聯合建工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經訴前調解并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慈德經營部的經營者蔣燕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華芳,被告聯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冬到庭參加訴訟
蘭溪市慈德建材經營部與聯合建工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浙0103民初259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慈德經營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合計473205元,并支付違約金19422.23元(暫算至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4日至實際履行日止的違約金仍在訴請之列,應按合同約定以47320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暫合計492627.23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因杭州市三塘單元(XC06)A33/S42-01地塊54班九年一貫制學校及地下社會停車庫工程零星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購玻璃馬賽克、瓷磚等。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建材及加工、運輸、裝卸等服務。2019年5月,雙方補簽《啟正中學精裝修工程馬賽克購銷合同(二)》,合同對采購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結算、付款方式,交付、驗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均做了確認。但截至目前,被告對所欠貨款一直拖延未付。
被告聯合公司辯稱,一、本案合同的相對方并非被告,而是案外人方挺,具體理由如下:1.本案合同實際的履約方和經辦人均是案外人方挺,即本案合同落款處甲方委托人處簽字人方挺;2.方挺系內部承包人,根據內部承包合同第七條約定,方挺對外簽訂的采購合同,如發生經濟糾紛的,由方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3.被告僅僅是在案涉合同上蓋章,并沒有實際履行合同,所有的履約責任和清償責任均是由方挺來承擔的;4.石佳煒、王劍群以及在銷售單簽字的王億群、王肖娜并非被告的員工,而是方挺找過來的相關人員;5.方挺在購銷合同上有簽字,原告應當認識方挺,故應當知道方挺為本案實際相對方。二、原告主張的款項并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原告并沒有與被告進行款項的有效結算。根據購銷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約定:結算單必須由甲方指定人員石佳煒及項目經理王劍群最終簽字確認,并經公司認可,該結算單是甲、乙雙方貨款支付的憑證,未經指定人員及項目經理最終簽字確認并經公司認可的任何單據不能作為乙方要求支付貨款的依據。根據此條規定,原告僅憑借石佳煒和王劍群簽字的結算單并不能支持其主張,原告也沒有將相關結算協議和結算單提交給被告公司進行內部確認和流程審核,原告僅憑自己開具的發票不能作為支付貨款的依據。三、原告提交的銷售單上的簽名并非合同約定的指定簽收人王寶群,而是王億群、王肖娜,被告對結算單真實性有異議。四、延期付款違約金應當自雙方有效結算確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因本案原告并沒有申請結算,也沒有與被告達成結算協議,故無所謂逾期違約金。綜上,被告并非實際合同相對方,且案涉款項未經被告認可和結算,被告無義務支付上述款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啟正中學精裝修工程二標馬賽克購銷合同(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班組結算單,被告對證據形式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有關證據的關聯性、證明力問題將結合后文闡述;2.銷售單,被告對真實性無法確認,認為并非由合同約定的簽收人簽字。本院經審核認為,該證據系原件,客觀真實,且與當事人的陳述、班組結算單等相印證,故本院予以確認;3.項目施工管理經濟責任內部承包合同,原告對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合同簽署時間與原告的供貨時間無法對應,且對原告無約束力。本院經審核認為,該證據不具備有效形式,且對本案事實不具有證明效力,故本院不予確認;4.《石子、黃砂購銷合同(二)》結算協議,原告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經審核認為,該證據與原被告之間爭議的事實無關聯,故本院不予確認。
綜上有效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慈德經營部向聯合公司承包的啟正中學項目工地供應玻璃馬賽克等貨物。2019年5月10日,聯合公司(需方、甲方)與慈德經營部(供方、乙方)簽訂《啟正中學精裝修工程二標馬賽克購銷合同(二)》,約定:項目名稱為杭州市三塘單元(XC06)A33/S42-01地塊54班九年一貫制學校及地下社會停車庫工程零星工程施工,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時間供貨,采購材料為玻璃馬賽克、瓷磚等,合計金額為473205元;乙方每次供貨的送貨單由甲方指定人員王寶群簽收,簽收的送貨單僅為乙方供貨數量的依據,不能作為乙方要求付款的依據;甲乙雙方根據簽收的送貨單進行貨款結算;結算單必須由甲方指定人員石佳煒及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王劍群最終簽字確認并經公司認可,該結算單是甲乙雙方貨款支付的憑證,未經指定人員及項目經理最終簽字確認并經公司認可的任何單據不能作為乙方要求支付貨款的依據;乙方先行送貨,每批次貨到工地,經甲方驗收合格后10日內,甲方付清該批次貨款;乙方在收取甲方支付的貨款前應先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規足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財務審核結算單、稅務發票后支付給乙方相應貨款,如乙方未開具稅務發票的,則甲方可拒付相應的貨款;交貨地點為工程所在地;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的時間付款,未付款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累計金額為甲乙雙方確認的結算價款的2%為上限;等等。
合同簽訂后,慈德經營部先后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2月12日開具七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合公司收到發票后已辦理抵稅認證。2020年9月底,慈德經營部以聯合公司拒不支付貨款為由提起訴訟。嗣后,石佳煒、王劍群分別以工地負責人、公司負責人身份簽署《班組結算單》,確認涉案項目工程馬賽克材料實際供貨473000元,剩余支付金額為473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聯合建工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蘭溪市慈德建材經營部貨款473000元;
二、駁回原告蘭溪市慈德建材經營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89元,減半收取4344.50元,由原告蘭溪市慈德建材經營部負擔147元,由被告聯合建工建設有限公司負擔4197.50元。
原告蘭溪市慈德建材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聯合建工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書記員馮荔波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