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魯公司與被告增順建材中心、巴增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勝飛、被告巴增堂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光、賈科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濱州京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濱州市沾化區增順建材銷售中心、巴增堂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603民初2577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京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墊付的賠償款821679.73元;2.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4日止的資金利息2636元,并以821679.73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支付自2020年12月25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增順建材中心、巴增堂代理人辯稱,1.本案案由認定為追償權糾紛是錯誤的,理由是參照景漢朝主編《民事案由新釋新解與適用指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4月版,第249頁,追償權糾紛是指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和合伙債務人在行使追償權時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因本案原被告之間并非保證關系,也非合伙關系,僅是貨物運輸關系,為此本案認定追償權糾紛是錯誤的。2.原告向兩被告提出索要墊付賠償款的要求于法無據,首先原告應舉證證明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系被告在運輸過程中存在堆放、傾倒、遺撒瀝青等妨礙通行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事實上,被告在運輸過程中不存在堆放、傾倒、遺撒瀝青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可能性,理由是:(1)案涉車輛裝瀝青前需要原告方工作人員向車斗內噴灑柴油,防止瀝青粘到車上;(2)當案涉車輛到施工現場后,因車斗內已噴灑過柴油,裝運瀝青在施工現場極易卸載,且有原告方工作人員監督清理;(3)每車瀝青卸載完成后,原告方現場施工代表需要查驗裝載瀝青是否全部卸載完畢,然后在裝運單上簽字確認;(4)在每次運輸過程中,基于裝載瀝青已經全部卸載完畢,被告司機沒有任何必要在離開施工現場返回途中對車斗進行清理;(5)案涉交通事故現場在運輸車輛返回路段上,并非在運送瀝青的途中,并且案涉渣土車周身非常嚴密,退一步講,即使車上存在18㎝高的案涉瀝青,也不存在遺落的可能性;綜上,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被告無因果關系。3.雖然原被告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第三條約定“因運輸導致渣土灑落道路上或乙方原因導致的非正常傾灑由乙方負責清理”,但答辯人認為被告負責清理的前提是瀝青傾灑是由被告導致的,必須與被告具有因果關系。通過上述分析,案涉道路上18㎝高的瀝青與被告無關,據此,被告無清理義務。4.本案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施工現場以南約100米的道路上的確存在18㎝高的瀝青堆,那么有可能是誰堆放、傾倒、遺撒的?通過查閱施工現場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到,當時施工現場有攤鋪機、壓路機、推土機,并且在該路段施工時間僅為2天,不排除當天施工完畢后原告把上述機械拉回公司的途中進行清理所致,并且18㎝高的瀝青堆如果在約2米高渣土車上掉落應為散狀物,而現場照片呈現的卻是較為結實的瀝青堆,不排除較矮的攤鋪機、壓路機、推土機清理殘留瀝青時翻倒在路上或人工傾倒所致。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所訴于法無據,且無充分證據證實案涉事故與被告具有因果關系,應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庭審陳述及依法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4月10日,原告京魯公司與被告增順建材中心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京魯公司委托被告增順建材中心運輸貨物。因運輸導致渣土撒落道路上或被告增順建材中心原因導致的非正常傾灑,由被告增順建材中心負責清理。運輸途中或裝卸場地因被告增順建材中心原因發生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被告增順建材中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未約定合同履行終止期限。
2020年6月5日至6月9日之間,原告京魯公司在沾化區濱海大道施工,進行道路維護,工地最南端在濱海大道濱海鎮鹽場路口南618米處。7日至9日,被告增順建材中心的運輸車多次自京魯公司拌合站至施工場地給原告京魯公司運輸瀝青。施工現場還有原告所有的攤鋪機、壓路機、鏟車等車輛。
2020年6月9日22時許,孫亦合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濱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濱海鎮鹽場路口以南900米附近時,車輪騎壓公路西側非機動車道內高度為18cm的瀝青堆后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孫亦合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0年10月27日,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出具(2020)魯1603民初156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造成事故的瀝青堆系原告方遺撒,判決原告賠償死者家屬816346.73元,承擔訴訟費5333元,合計821679.73元。2020年12月2日、12月14日,原告京魯公司通過濱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述過付款、訴訟費轉賬至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賬戶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濱州京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22元,由原告濱州京魯交通工程有限公
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洪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燕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