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淄博厚豐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濱州京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工程公司)、山東盛威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盛威公司)、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沾化區政府)、一審第三人濱州市沾化區盛威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沾化盛威公司)土地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民終27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淄博厚豐物資有限公司、濱州京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5305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厚豐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主要事實和理由是:1.厚豐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沾化縣建設局規劃條件書、沾化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沾化縣盛威置業有限公司沾化交通小區二期項目核準的批復》等證據及一、二審證據足以證明案涉77畝土地均已被沾化區政府征收,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土地轉讓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系認定事實錯誤。2.二審法院依據沾化區自然資源局出具的《關于盛威華府小區所在方格土地性質的說明》《成交確認書》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涉剩余33.79畝土地為農用地,且上述說明無單位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簽字、捺印或蓋章,應依照土地產權證書予以認定。3.山東省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件(魯政土字【2012】911號)中記載的土地面積、土地性質無法與案涉20畝土地相對應,二審法院認定該土地已轉為建設用地系認定事實不清。4.厚豐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成交確認書(沾國土告字【2009】第8次)、沾化城區指揮部《關于撥付銀河三路、金海四路道路工程資金的請示》等證據可以證明,交通工程公司未依約支付案涉33.79畝和20畝土地的出讓金,應當按照現行建設用地土地評估價格計算賠償33.79畝的損失3399.274萬元(33.79畝×100.6萬元/畝),按照成交確認書(沾國土告字【2012】第10次)中確認的價格賠償20畝土地出讓金損失799.98萬元,二審判決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顯失公平。5.沾化盛威公司支付給沾化縣富國街道西沙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西沙村委會)、沾化縣富國街道東沙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東沙村委會)、沾化縣富國街道壩中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壩中村委會)的村公益基金需由交通工程公司賠償。6.沾化區政府及所轄單位對案涉土地項目起到主導作用,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沾化區政府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7.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評估費、測繪費應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綜上,厚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交通工程公司、沾化區政府提交答辯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厚豐公司的再審申請。
再審審查過程中,厚豐公司提交證據一沾化縣建設局規劃條件書、證據二沾化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沾化縣盛威置業有限公司沾化交通小區二期項目核準的批復》、證據三西沙村民委員會、東沙村民委員會、壩中村民委員會分別出具的指界授權委托書、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界址標示等,擬證明案涉77畝土地已被沾化區政府征收。提交證據四成交確認書(沾國土告字【2009】第8次)、證據五沾化城區指揮部《關于撥付銀河三路、金海四路道路工程資金的請示》、證據六《關于沾化盛威置業有限公司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說明》、證據七文件處理單(兩份)、證據八成交確認書(兩份)等,擬證明案涉77畝土地已被沾化區政府征收后列入新區重點項目,且土地出讓金應由交通工程公司繳納。
交通工程公司、沾化區政府提交質證意見稱,厚豐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是原審庭審結束后新出現、新形成的證據,也不是原審過程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無法知道的證據。同時,上述證據無法證明案涉77畝土地全部被征收為國有,無法推翻原審判決。因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新證據情形
判決結果
駁回淄博厚豐物資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純
審判員汪軍
審判員謝愛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馬冉
書記員宋健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