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重慶靜觀園林景觀建設有限公司、重慶金土地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邱本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2民初25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應支付申請執行人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貨款13036346.61元及利息。因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受理
翰俞建筑園林工程公司與邱本良重慶金土地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02執2845號之十五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
二、在執行中,扣劃了被執行人邱本良8563.51元支付申請執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查封了被執行人邱本良在渝北區XXX房屋;2020年12月3日查封了執行人邱本良在長壽區XXX房屋。上述房屋均設置有抵押及在先查封,本案無法處置。此外本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自然資源部、車輛登記部門、船舶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未能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通過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本次受償本金共計8563.51元,未受償本金13027783.1元及利息
判決結果
本院(2020)渝0102執2845號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鄭德生
審判員陳偉
審判員方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高瑋
書記員查焱煒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