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市水利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市翰俞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俞物資公司)、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翰俞工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9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重慶市水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麒懿,被上訴人翰俞物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皖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水利公司與重慶市翰俞物資有限公司、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民終1228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水利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判令翰俞物資公司向水利公司賠償因未按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隔斷并安裝門窗燈具等設施所造成的損失(以評估報告確定金額為準);3.判令翰俞物資公司向水利公司賠償由于渝北區龍溪鎮松橋路70號江河大廈第11樓(名義層)房屋未按合同約定安裝電梯所導致的房屋價值貶損損失(以渝國評2018鑒第03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金額222.09萬元為準);4.判令翰俞物資公司向水利公司支付保證金利息,該利息以100萬元為本金,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江河大廈9-11層房產證辦理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5.判令翰俞工程公司對第二、三、四項上訴請求承擔共同支付責任;6.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評估費均由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就第二項上訴請求中的具體損失未委托司法評估,直接依據《關于江河大廈隔斷施工事宜的復函》內容認定損失為18萬不當。水利公司與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辦公地點臨近,雙方的函件往來基本上是通過各自工作人員直接上門遞交。為了證明對方已收到相關函件,均以員工簽字或蓋章的方式表示對函件進行簽收,水利公司在一審中展示的多份其他函件也能證明此點。水利公司在復函上加蓋公章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收到該復函,并非同意該函件內容。2.一審法院就第三項上訴請求中的具體損失不應以重新鑒定后所確定的金額為準。(1)一審法院依職權已確定了評估基準日為現場勘察日,且在鑒定報告作出近一年的時間內各方均未提出異議,應以現場勘察日作為鑒定評估基準日。(2)以現場勘察日作為評估基準日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屬于普遍及常規的基準日確定標準。由于房地產市場總體平穩,以現場勘察日作為評估基準日對最終評估結果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3)以現場勘察日作為評估基準日與生效判決并不沖突。雖然已生效的(2018)渝01民終1985號民事判決確定2017年5月7日作為接房日,但案涉房屋未按合同安裝電梯情形不因水利公司是否接房而產生變化,不能完全類比前案的其他損失。同時,在水利公司多次要求下,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向水利公司交房。一審法院認定11樓的價值貶損問題為水利公司自行夸大產生,與生效判決內容不符,也不利于保障守約方即水利公司的利益。3.水利公司不應承擔鑒定費。即使二審法院認定未安裝電梯所造成的房屋價值貶損金額應以第二次鑒定金額為準,因第一次鑒定中的評估基準日并非水利公司主導確定,而是一審法院依職權確定,故水利公司不應承擔第一次司法評估的費用。4.水利公司有權收取保證金利息。按照各方簽訂的協議,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應向水利公司支付保證金,但二公司未支付。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的行為導致水利公司應收取的保證金利息未收取到,該利息損失應由二公司承擔。水利公司未要求二公司支付保證金本金,系對該訴權的自行處分,不影響要求二公司支付保證金利息損失的實體權利。
翰俞物資公司辯稱,1.水利公司與翰俞物資公司已就未對房屋進行隔斷以及安裝門窗燈具等設施所造成損失達成了協議,水利公司也自行進行了施工,一審法院認定該部分損失為18萬元正確;2.生效判決認定水利公司接房日為2017年5月7日,一審法院以此作為評估基準日正確;3.一審法院根據兩次鑒定的結果,對鑒定費分攤比例正確;4.水利公司與翰俞物資公司已就保證金問題進行了協商,并處理完畢。水利公司沒有獲取利息的資質,且之前并未提出保證金利息問題。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翰俞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答辯詞,辯稱同意翰俞物資公司的意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水利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翰俞物資公司賠償水利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隔斷并安裝門窗燈具等設施造成的損失(暫計93萬元,最終以評估報告確定金額為準);2.翰俞物資公司賠償水利公司由于渝北區龍溪鎮松橋路70號江河大廈第11樓(名義層)房屋未按合同約定安裝電梯所導致的房屋價值貶損損失222.09萬元;3.翰俞物資公司支付水利公司保證金利息,以100萬元為標準,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翰俞物資公司辦理江河大廈第9-11層房屋產權證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4.翰俞工程公司對翰俞物資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支付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3年5月23日,重慶江河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河公司)與水利公司簽訂《舊房改造協議書》,約定遵照市局對直屬企業進行改革的指示精神,江河公司對重慶市水電物資供銷公司實行兼并,兼并后,擬對原翰俞物資公司所在地舊房進行改造,鑒于歷史原因,在改造中涉及水利公司的房產問題,達成如下協議:1.根據原始資料記載和現場勘測,舊房中水利公司有營業用房面積700.17平方米,綜合辦公樓面積1226.54平方米,住宅樓面積五套317平方米,另1993和1994年建成兩處綜合樓,拆遷時再行測量房屋面積。2.舊房改造由江河公司投資主持,改造后,水利公司的商業門面按原面積原開間長度,沿松橋路歸還,800平方米營業用房在二樓歸還,其他綜合用房面積在四樓歸還。3.因改造對水利公司現有房屋停租和招待所停業的損失,由江河公司按對外出租價格和承包合同經濟指標進行經濟賠償。經濟賠償期限從拆遷時至交房后三個月,賠償資金每季度初支付本季度賠償金。4.改造期間水利公司的辦公用房約100平方米,由江河公司負責安排提供。5.根據規劃部門批準改造后增加的房屋面積,按1.5%增補給水利公司。6.舊房改造中,涉及水利公司部分職工原住房的拆遷、安置等,由江河公司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理。7.舊房改造后,對職工住房采取集資建房形式,水利公司每個職工按700元每平方米購80-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8.舊房改造項目所需手續由江河公司負責辦理,水利公司派人參與項目設計、施工、資金使用等。雙方還對其他事宜作了約定。
2007年10月8日,翰俞物資公司、江河公司與水利公司簽訂《聯合改造舊房協議書》,對水利公司營業用房面積、綜合辦公樓面積、兩處綜合樓面積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約定了還房面積:營業用房749.67平方米在門面第一層處歸還(二樓),門面及二樓營業用房可用清水房歸還,其他綜合用房面積在四樓以下歸還,并按15-20平方米一間隔斷,有門窗、燈、用磚“18”墻隔斷。約定了江河公司對水利公司停租停業損失補償:第一年補償32萬元,每季度五日前支付,如不按時,按每日2000元賠償違約金,以后每年按8%遞增,補償期限從拆遷之日起到交房后三個月止。第9條約定,該舊房改造項目由江河公司匯400萬元保證金到水利公司,由江河公司監管,未經江河公司同意,水利公司不得擅自挪用,否則按每日一萬元計算違約金賠償江河公司。三方簽訂協議之前,江河公司先匯入200萬元保證金到水利公司賬上,其余200萬元保證金待水利局或國資委正式批復文件下達后兩個月內匯入,延期支付按每日1萬元計算違約金賠償水利公司。該項目封頂后退還江河公司200萬元保證金,竣工后退還江河公司100萬元保證金,水利公司獲得全部房產證后再退還江河公司100萬元。第10條約定,本協議簽訂后,市水利局或國資委正式批復文件下達之日起計算:江河公司在12個月完成拆遷工作,在27個月完成項目主體封頂,若未能按時完成階段性工作,按每日一萬元賠償水利公司違約金。
2008年8月6日,江河公司作為甲方,水利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江河公司支付水利公司拆遷安置工作經費20萬元、管理工作經費405838元,并規定了支付期限。同日簽訂《聯合改造舊房協議書補充拆遷協議》,第2條約定搬遷費5000元、停租補償費22000元;租賃費每月2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計15000元,協議簽訂后支付2008年8月至12月(五個月)的租賃費,以后每半年(六個月)的首月5日前支付;拆房過渡補償金每年32萬元,按三個月支付一次,每三個月的首月5日前支付8萬元。第5條約定,江河公司歸還水利公司所有的房間,都應配置水、電、氣、閉路等基本設施。
2011年5月26日,以水利公司為甲方,以江河公司為乙方,以翰俞物資公司為丙方,三方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按市水利局對直屬企業改造的精神,乙方對丙方實行兼并后,對甲方和丙方所在地舊房進行改造,準備在原址新建“江河大廈職工集資建房和辦公樓”,三方就改造還房、職工集資、營業用房補償、辦公用房過渡達成多個協議,但因多種原因至今未開工,三方增加協議:第一條對水利公司的房產做進一步明確,房產建筑面積2216.21元(其中門面建筑面積240平方米,營業用房建筑面積749.67平方米,辦公用房建筑面積1226.54平方米),最終建筑面積三方同意在房屋拆遷時以國土房管部門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上述甲方的房產,因歷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辦理在丙方的名下,現三方再次確認,房產的歸屬歸甲方所有。第二條約定,歸還的房屋均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隔斷,如乙方丙方未能按要求隔斷,則甲方在自己隔斷后,有權要求乙丙方承擔費用。第三條對補償進一步明確,1.因項目建設期間甲方無辦公場所及現有房屋停租招待所停業損失,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支付補償費(即除房屋租賃費以外的損失),補償標準從2011年6月1日起按每季度補償20萬元,主要用于職工工資、補貼等。每三個月的首月5個工作日內支付。從本協議簽訂日兩年內不遞增,第三年開始10%遞增,直至還房后三個月。2.如乙方和丙方因拆遷需要,要求甲方搬離現辦公場所,則應按每月3000元標準支付房屋租賃費,該款每半年(六個月)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每半年的首月5日前支付。或乙方丙方提供辦公場所200平方米,功能滿足辦公要求,選擇支付租賃費或者提供辦公場所,由甲方確定。3.如不支付前述款項,乙方丙方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應付而未付款的資金占用損失。三方還對其他內容作了約定。
2012年6月5日,水利公司為甲方,江河公司為乙方,翰俞物資公司為丙方,三方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由于歷史原因至今未開工建設,水利公司不再主張增補面積,改為劃四個車位歸水利公司永久使用。第三條約定,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和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保證金200萬元,現三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10日內再支付保證金200萬元。第六條約定,乙丙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十六個月內建成江河大廈,并交付甲方使用。甲方按原協議退還保證金。若乙丙方未能按期完工并交付甲方使用,按每日一萬元賠償甲方違約金,在保證金中抵扣。
另經翰俞物資公司委托、重慶欣榮土地房屋勘測技術研究所針對渝北區龍溪街道松橋路70號A幢、C幢、無證房屋于2012年6月出具重慶市房產面積復核報告書四份,并由水利公司蓋章確認。報告書載明了水利公司應享有的面積情況。
翰俞物資公司陳述,江河大廈于2013年5月施工。
2015年8月27日,水利公司為甲方,江河公司為乙方,翰俞物資公司為丙方,三方簽訂《補充協議書》,對房屋歸還作了最終明確:原協議中關于房屋歸還的約定條款按以下方式執行:(一)乙丙兩方應歸還甲方門面221.14平方米位置為“江河大廈”平街層A軸-F軸/1/01軸-6軸和9軸之間(詳見圖紙陰影部分,位置、面積以測繪為準)。(二)乙、丙兩方應歸還甲方所屬地下室24.9平方米折合為緊鄰上述11.85平方米(為靠觀光電梯一側,即270平方米減去應歸還甲方門面14平方米及歸還水管站37.01平方米后所剩面積)歸還。(三)原協議應歸還甲方辦公樓層面積按評估價值調整至江河大廈9-11樓層歸還,按甲方原樓層及用途進行評估(原樓層:2樓是營業用房、4-6樓是辦公用房),評估機構由甲方的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在財政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取確定,評估相關費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擔。1.如原協議應歸還甲方樓層面積評估價值超出9-11樓共3層整體評估價值,9-11樓共3層房屋產權歸甲方所有,差額部分由乙方用負3層車庫面積按評估價值歸還,合同三方共同約定所劃車位由擁有該層產權的單位各自擁有的該層面積進行分攤停車位個數。2.如原協議應歸還乙方樓層面積評估價值未超出江河大廈項目9-11樓共3層整體評估價值,按評估價值折合面積按先低樓層后高樓層順序歸還甲方。(四)原乙方承諾在地面上提供給甲方四個永久免費停車位,若乙方屆時不能提供給甲方,則甲方有權在乙方擁有產權的負3層地下車庫內(車位)享有四個免費停車位的權利。(五)上述面積均為建筑面積,以實際測繪為準。
水利公司、翰俞物資公司委托重慶華川土地房地產估價與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江河大廈(房屋建筑面積共計10521.06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及地下99個車位進行了能通過竣工驗收、辦理產權證后的市場價值評估,2016年3月10日,該公司出具估價報告,載明估價時點為2015年12月9日,評估總價11718.15萬元。其中2層評估單價為11550元/平方米,3層評估單價為10400元/平方米,4-5層評估單價為8590元/平方米,6-10層評估單價為8550元/平方米,11層評估單價為8590元/平方米。以上述評估價為基礎,與各方共同統計的水利公司舊房面積價格比較,進行還房,最終確定還房面積辦公樓層部分為江河大廈9、10層整層和11層的537.78平方米。
2016年6月22日,渝北區房屋測繪管理所對龍溪街道松橋路70號江河大廈職工集資建房及舊辦公樓改建項目出具測算報告書,對每部分房屋的面積進行了測繪。
翰俞物資公司陳述,江河大廈于2016年11月8日竣工驗收。
2017年4月28日,翰俞物資公司向水利公司發出《關于江河大廈項目房屋移交的函》,載明我司定于5月3日至5月14日開展江河大廈項目房屋集中移交工作,函告如下:我司擬于5月7日移交貴司所屬房產給貴司,請貴司做好接房準備;5月3日-5月6日為集資戶按樓層集中交房時間,請貴司配合我司做好貴司集資戶的交房工作。
2017年5月10日,水利公司向翰俞物資公司發出《關于江河大廈項目房屋移交的函的復函》,載明我司高度重視接房工作,于2017年5月9日上午約貴公司彭衛華總經理等人到江河大廈進行實際勘查和磋商,復函如下:一、江河大廈11樓與貴司移交我司的設計圖紙不符,該樓層無電梯,衛生間規劃布局不合理,致使商業價值縮水,我司要求貴司立即整改,整改后我司將請有關評估機構就9樓-11樓商業價值重新評估(由此產生費用由貴司承擔),提出索賠甚至司法訴訟。二、根據2007年10月8日簽訂的《聯合改造舊房協議書》第2條約定及2015年7月27日抄送貴司的會議紀要第3條約定(雖然綜合用房現調整到9-11樓,但隔斷、門、窗、燈具等相關協議仍有效),以每15-20平方米為一開間,用磚砌“18”墻隔斷且安裝門、窗、燈具等,若歸還的房屋未按照水利公司要求進行隔斷,則水利公司自己隔斷,水利公司有權要求翰俞物資公司和江河公司承擔相關費用。同時,按照聯合改造舊房協議書補充拆遷協議第五條約定(2008年8月6日簽訂),歸還水利公司所有的房間都應配置水電氣閉路等基本設施。三、江河大廈物業管理應由水利公司和其他業主共同商議確定,不得由開發商私自進行物業管理,開展經營活動。四、貴司嚴重逾期交房,已產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請貴司按約定支付。如果雙方就以上二條達成共識,我司同意先辦理江河大廈9樓、10樓及臨街門面的移交手續。
2017年5月19日,翰俞物資公司給水利公司發函,就相關事宜告知如下:一、觀光電梯未到11樓事宜:根據設計及現場實際情況,因11樓空間不夠,若在11樓安裝電梯會影響12-2集資房使用,故暫未安裝。解決方案:一是我司已聯系電梯公司、設計單位勘查現場,詳細論證,現正制定優化整改方案,力爭現有環境下將觀光電梯安裝至11樓。二是若方案一無法實施,必須增加空間安裝觀光電梯,則該方式需占用12-2房屋空間,該房為貴司副總經理彭某所有,為保障其權益,我司可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或將其房屋置換至13-2,或全款購買其房屋,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望貴司積極配合我司做好彭某的工作。三是若11樓電梯確實無法整改,則只能通過觀光電梯到10樓再步行11樓或乘坐消防電梯到11樓,屆時我司可給予貴司一定經濟補償。二、隔斷等問題。……已對門窗、燈、水電氣、閉路等約定進行修正,并且,根據規劃及政策要求,水、氣無法解決,閉路已用網絡光纖代替,門窗、燈具標準無法統一,不具備可操作性,無法安裝,我司意對歸還的房屋按貴司要求進行隔斷,或者由貴司自行隔斷,我司承擔相應費用,具體金額雙方協商確定。三、物管公司事宜,……可在業委會成立后,按正規流程通過業委會另行選聘。四、逾期交房違約金事宜。2012年6月5日我司與貴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交房時間,目的僅是督促雙方盡快開展搬遷拆遷、辦理項目建設手續、開工建設等,在諸多因素尚不確定情況下約定交房時間是否合理,能否在期限內交房無法確定,并受政策變化、施工現場條件限制及歷史遺留問題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逾期交房非我司主觀過錯,我司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二是2012年6月5日三方補充協議約定“共同推進”,貴司始終未參與,僅靠我司單方推進,力量有限,貴司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三是逾期交房期間我司仍支付過渡費、資金利息、房租給貴司,貴司沒有任何經濟損失,我司無違約行為,但考慮到影響,我司可以給貴司5萬元-10萬元補償。
訴訟中,2017年9月13日,一審法院向渝北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函,咨詢水利公司起訴過戶的案涉江河大廈房屋是否符合過戶條件。2017年9月29日,該中心向一審法院復函,載明上述房屋不符合過戶條件。
2017年10月16日,翰俞物資公司與水利公司進行了交房,翰俞物資公司將江河大廈臨街門面商業網點2及9層、10層、4個地面車位交給水利公司。訴訟中,各方于2017年11月9日對尚未交付的11層面積為537.78平方米予以確認,并同意現狀交房。
江河公司的唯一股東為重慶帛新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帛新公司)。2016年5月26日,翰俞工程公司吸收合并江河公司、帛新公司。2016年9月20日,江河公司、帛新公司注銷。
另,庭審中,水利公司與翰俞物資公司確認,2017年5月1日以前的補償費、辦公室租賃費等已經付清了,翰俞物資公司共計支付8832888.13元(包括300萬元保證金在內),其中包含補償費6540608.51元、搬遷費5000元、辦公室租賃費249500元、營業用房停租費22000元、資金占用費409941.62元、工作經費605838元、職工住房違約賠償費100萬元。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陳述,上述退還水利公司的300萬元保證金是根據2007年10月8日《聯合改造舊房協議書》退還的。
水利公司曾起訴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交付江河大廈的房屋及車位,并辦理過戶,支付補償金、租金、資金占用損失、違約金,該案經一、二審[(2017)渝0112民初12799號、(2018)渝01民終1985號],最終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判決交付房屋并支付相應費用。上述判決中,一、二審法院確定的應當交房日為2017年5月7日,以水利公司在該日后不接房系自己原因為由,對該日以后的補償金、租金、資金占用損失未予支持。
2018年11月15日,翰俞物資公司向水利公司發出“關于江河大廈隔斷施工事宜的復函”,載明:重慶市水利公司,貴司《關于進行江河大廈隔斷施工的函》已收悉,根據貴我雙方協議及8月10日協調意見,我司經市場調查集體研究,現就相關事宜復函如下:一、貴司所屬的江河大廈9-11層房產隔斷按貴司提供的隔斷工程量及火磚隔墻綜合單價測算,所需費用約13萬元;二、貴司所屬的江河大廈9-11層房產水電、燈具、門窗等按一般交房標準測算,所需費用共計約5萬元。綜上,我公司同意包干支付18萬元給貴司,由貴司自行組織施工(其中11樓房產還房位置由貴我雙方協商確定后施工),或由我司施工。復函下方有水利公司蓋章。水利公司陳述蓋章是收到函件的意思,翰俞物資公司不認可,認為蓋章是確認的意思。訴訟中,水利公司要求對江河大廈9、10、11樓需安裝燈具、門窗以及隔斷所需費用進行評估,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認為根據上述復函,各方已對補償事宜達成協議,故不應再行鑒定。
訴訟中,水利公司要求對江河大廈11樓未安裝電梯造成的房屋貶損價值進行評估。我院依法委托重慶國信資產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2018年10月22日,該公司出具渝國評(2018)鑒第03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現場勘查日即2018年10月16日作為評估基準日,評估案涉房屋無減損房地產價值為741.38萬元,有減損房地產價值為519.29萬元,房地產價值減損222.09萬元。水利公司支付評估費32327元。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對該評估結果提出異議,認為時間一直處于變動中,不應以現場勘查日作為評估基準日,而應當以應交房日即2017年5月7日作為評估基準日,翰俞物資公司申請以該日作為評估基準日進行評估。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重慶華聯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2019年10月10日,該公司出具(2019)估字第227號房地產估價報告,以2017年5月7日作為估價時點,評估案涉房屋有電梯房地產價值為644.06元,無電梯房地產價值為510.80萬元,房地產貶損價值為133.26萬元。翰俞物資公司支付評估費5500元。
另,各方對水利公司應得部分的江河大廈11樓房屋位置存在爭議,(雖已判決交付)至今未實際交付。
一審法院認為,水利公司與翰俞物資公司、江河公司簽訂的一系列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江河公司其后被翰俞工程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銷,江河公司的合同責任由翰俞工程公司承擔。
關于水利公司要求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賠償未按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隔斷并安裝門窗燈具等設施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根據2018年11月15日翰俞物資公司和水利公司蓋章確認的《關于進行江河大廈隔斷施工的函》,可見雙方對未進行隔斷并安裝門窗燈具等設施造成的損失已達成“翰俞物資公司補償18萬元、由水利公司自行施工,或翰俞物資公司負責施工”的協議,現水利公司起訴賠償損失,表明水利公司選擇自行施工這種方式,故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應按協議支付18萬元。水利公司陳述蓋章只表示收件的意思,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水利公司要求對該項損失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
關于水利公司要求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賠償江河大廈11樓未安裝電梯導致的房屋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為以哪個時間作為評估日更為合理。由于江河大廈11樓的房屋,雖已有生效判決判決交付,但各方對位置存在爭議至今未交付,則對于該層未安裝電梯導致的貶值損失,若以現場勘查日作為評估基準日評估的話,由于現場勘查日是隨意的、不確定的,甚至判決出具的今天也是可以的,那么隨意選出的勘查日作為基準日評估的損失也是一直處于變動中的,于法于理不符。另外,既有生效判決確認了應當交房日為2017年5月7日,并以水利公司在該日后未接房系自己原因為由對該日后產生的租金、補償金、資金占用損失均未支持,一審法院認為,同樣應以該日作為評估基準日評估未安裝電梯造成的房屋貶值,基于:水利公司應在該日接房,在該日發現房屋未安裝電梯的事實,從而應由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按當時的市場價值補償未安裝電梯造成的貶值損失;水利公司拖延接房,由于房屋市場價值一直處于上升中,由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在后續時間內承擔房屋價值上漲帶來的未安裝電梯貶值損失上漲缺乏合理性,水利公司對自己不接房導致擴大的損失無權要求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賠償;雙方在法院判決交房后因位置未能達成一致而未實際接房系另一問題,不影響一審法院對評估基準日的認定。綜上,一審法院對房屋貶值損失支持的金額為133.26萬元。
關于水利公司要求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支付保證金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三方于2012年6月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應向水利公司支付400萬元保證金,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實際支付了300萬元保證金(且后續已退還)。關于剩余的100萬元保證金,理論上是水利公司起訴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支付的問題,而不是在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未支付的情況下,水利公司起訴翰俞物資公司、翰俞工程公司支付保證金利息,該訴訟請求提起方式有誤,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重慶市翰俞物資有限公司、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重慶市水利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隔斷并安裝水電門窗燈具設施造成的損失18萬元;二、被告重慶市翰俞物資有限公司、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重慶市水利公司由于渝北區龍溪鎮松橋路70號江河大廈第11樓(名義層)房屋未按合同約定安裝電梯導致的房屋價值貶損損失133.26萬元;三、駁回原告重慶市水利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980元,減半收取27490元,由原告重慶市水利公司負擔13745元,由被告重慶市翰俞物資有限公司、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745元。鑒定費32327元,由原告重慶市水利公司負擔。鑒定費5500元,由被告重慶市翰俞物資有限公司、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2019年5月8日,重慶市水利電力物資供銷公司變更登記為翰俞物資公司。
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698元,由重慶市水利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婭梅
審判員劉家秀
審判員趙文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黃靈攀
書記員陳宇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