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翰俞建筑園林公司)與被告重慶靜觀園林景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靜觀園林景觀公司)、重慶金土地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園林公司)、邱本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翰俞建筑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婧、王萬彬,被告靜觀園林景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太平、羅莉,被告金土地園林公司、邱本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力文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邱本良重慶金土地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02民初255號
判決日期:2020-02-07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靜觀園林景觀公司支付翰俞建筑園林公司苗木款13036346.61元及截止2018年6月30日止的違約金2268324.31元,共計15304670.92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036346.6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的利息;靜觀園林景觀公司支付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律師費15萬元;金土地園林公司、邱本良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及理由:2016年11月1日,翰俞建筑園林公司與靜觀園林景觀公司簽訂《苗木供貨協議》約定,1、供貨苗木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款等,合同總金額13036346.61元;結算方式為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完成本協議約定的苗木供貨后,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貨款;3、如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不能支付全部貨款,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合同簽訂后,翰俞建筑園林公司按合同約定向靜觀園林景觀公司供應了苗木,靜觀園林景觀公司收到苗木后,在供貨清單上予以確認。2018年9月20日,金土地園林公司、邱本良分別給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出具擔保承諾書,承諾對上列款項及違約金截止2018年6月30日止共計15304670.92元,以及2018年7月1日之后的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2年,保證范圍為貨款、律師費等。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多次催收,但靜觀園林景觀公司、金土地園林公司、邱本良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綜上,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已履行供貨義務,而靜觀園林景觀公司、金土地園林公司、邱本良卻遲遲不支付貨款,給翰俞建筑園林公司造成較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靜觀園林景觀公司辯稱,1、靜觀園林景觀公司與翰俞建筑園林公司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合同關系。2、翰俞建筑園林公司陳述的事實及理由部分不客觀,也不真實。3、翰俞建筑園林公司系虛假訴訟,請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請求駁回翰俞建筑園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金土地園林公司、邱本良辯稱,我們提供擔保屬實,愿意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范圍不能超過主債務,靜觀園林景觀公司與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在買賣合同中并未約定律師費承擔條款,故,翰俞建筑園林公司要求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翰俞建筑園林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1日,翰俞建筑園林公司與靜觀園林景觀公司簽訂《苗木供貨協議》約定,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向靜觀園林景觀公司供應苗木,用于其承接的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項目,并對苗木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款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總金額為13036346.61元;貨款結算方式為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完成本協議約定的苗木供貨后,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貨款,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向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出具發票;違約責任為如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不能支付全部貨款,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應付貨款的利息。合同簽訂后,翰俞建筑園林公司陸續向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項目部供應了白玉蘭A、池杉、垂柳等苗木。2017年3月12日,翰俞建筑園林公司與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項目部進行結算,雙方確認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向該項目部供應了價值13036771.31元的苗木,并制作了5份物資及苗木供貨清單。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和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項目部分別在物資及苗木供貨清單上加蓋了印章進行確認。2017年12月25日至12月27日,翰俞建筑園林公司給靜觀園林景觀公司開具132份增值稅發票,共計13036342.11元。靜觀園林景觀公司收到后拒絕支付翰俞建筑園林公司貨款。2018年9月20日,金土地園林公司、邱本良分別給翰俞建筑園林公司出具擔保承諾書,承諾為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尚欠貴公司的苗木款及截止2018年6月30日違約金共計15304670.92元及其自2018年6月31日起至靜觀園林景觀公司付清日止的違約金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范圍為應付苗木款、違約金、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之后,翰俞建筑園林公司訴至本院。翰俞建筑園林公司為本次訴訟,與重慶琪杰律師事務所簽訂了《法律事務委托合同》,委托其律師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原告已支付律師服務費15萬元。
另查明的事實:2016年11月6日,重慶東卓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與靜觀園林景觀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協議》約定,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將其承接的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交由該公司施工,并設立靜觀園林景觀公司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項目部,該項目實際施工人為邱本良。同年11月8日,重慶市長壽湖生態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與靜觀園林景觀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約定,靜觀園林景觀公司承建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工程地點為長壽湖湖中島嶼即長壽湖羅家寨-安順島-人頭山-加勒比-三臺沿湖一線;合同價款為3437592144元。2017年5月9日,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制作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竣工驗收總結,該工程竣工時間為2017年5月8日。2017年6月6日,靜觀園林景觀公司項目管理部在施工現場張貼公示,該公示載明:我司為重慶靜觀園林景觀建設有限公司,現承接的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項目已竣工。現公示于眾如有材料、機械、人工等相關項目費用未支付完畢。請聯系我司項目部,公示時間2017年6月6日至6月20日,周期14天,如未聯系我司,我司默認為所有款項全部支付完畢,公示期后我司不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年6月22日,長壽湖水上通廊綠化生態修復工程(一期)監理單位重慶財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靜觀園林景觀公司項目管理部在施工現場張貼公示予以確認。
訴訟中,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否認其與翰俞建筑園林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并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要求對翰俞建筑園林公司提交的《苗木供應協議》中加蓋的“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合同專用章真偽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由于靜觀園林景觀公司未提交補充樣本及繳納鑒定費等事宜,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7月22日終止鑒定,將案卷退回本院。2019年7月3日,靜觀園林景觀公司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要求對翰俞建筑園林公司提交的物資及苗木供貨清單中“楊海壽”的簽名真偽進行司法鑒定。經本院多次通知靜觀園林景觀公司,要求其通知楊海壽到本院提取字跡樣本以供鑒定,但靜觀園林景觀公司未通知楊海壽到本院,導致司法鑒定無法進行。本案恢復審理。
上述事實,有庭審調查中當事人的陳述,翰俞建筑園林公司提供的《苗木供貨合同》、物資及苗木供貨清單、增值稅發票、承諾書、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證人薛曉光,靜觀園林景觀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及附件項目清單、工程施工協議、竣工驗收總結、送貨單、苗木臺帳及記錄、銀行客戶回單、支票審批單、電子銀行業務回單、印章備案回執、項目印章簽收單、稅務局立案回執、證明及照片、證人胡發浩的證言及公證書等證明材料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靜觀園林景觀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苗木貨款13036346.61元,并以該款為基數從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被告重慶金土地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邱本良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81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125812元,由原告重慶市翰俞建筑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300元,被告重慶靜觀園林景觀建設有限公司、重慶金土地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邱本良負擔1225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黎霞
人民陪審員易先蓮
人民陪審員李洪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簡媛
判決日期
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