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權與被告陳文先、柳華、貴州中聯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岑鞏縣交通運輸局、岑鞏縣扶貧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潤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德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旭、龍沼,被告陳文先、柳華、貴州中聯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濤、岑鞏縣扶貧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水玲、貴州潤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金龍、岑鞏縣交通運輸局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大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德權與陳文先、柳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626民初67號
判決日期:2021-02-02
法院:貴州省岑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德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陳文先、柳華、貴州中聯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王德權工程余款618232元,并從2018年5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項付清為止;2、判決被告岑鞏縣交通運輸局在欠付被告貴州中聯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王德權申請追加岑鞏縣扶貧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潤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提出變更第2項訴訟請求為:判決岑鞏縣扶貧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潤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貴州中聯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變更第三項訴訟請求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文先、柳華、貴州中聯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岑鞏縣扶貧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潤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12日,陳文先將2017年岑鞏縣十三五脫貧攻堅通村通組扶貧公路建設部分委托給王德權進行硬化,雙方簽訂了《鄉村水泥路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實行包工包料并按45萬元/公里進行計算,工程款由王德權全額墊資,陳文先應按岑鞏交通運輸局的工程撥付款進度支付工程款,王德權需要向陳文先交納保證金20萬元。王德權于簽訂合同當日進場施工,并交納了保證金20萬元。陳文先至2018年春節前,未向王德權撥付分文進度款,春節過后,陳文先無故阻止王德權施工班組施工,并強行占用王德權混泥土攪拌場。事后,陳文先將王德權完成的路面硬化工程交付使用。在多方協調下,陳文先與王德權于2018年5月29日達成了《岑鞏縣天馬鎮建設工程款扶貧項目鄉村公路結算》,在結算中明確:王德權進場施工時間、完成的工程量為3097.7M,實際結算總價為1598232元,減去相關款項外,陳文先還應當向王德權支付848232元工程余款。后經王德權多次催收,中聯達公司在2018年8月份向王德權支付19萬元,2019年2月初向王德權支付4萬元,但至今仍有618232元未支付。潤達公司、扶貧開發公司系該案涉工程的發包方,中聯達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方,中聯達公司將案涉工程以內部承包并收取管理費的方式轉包給柳華,柳華邀約陳文先參加案涉工程的管理,陳文先又將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給王德權施工,陳文先、柳華、中聯達公司應共同對尚欠王德權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潤達公司、扶貧開發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訴至法院。
被告陳文先辯稱:1、王德權未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且涉案工程目前尚未驗收,王德權主張陳文先支付涉案工程款項的條件尚不成就。王德權與陳文先簽訂的《鄉村水泥路面工程承包合同》約定,需按現行圖紙規范施工,必須保質保量完成,工程款待驗收時結算。王德權在施工中未按圖紙規范施工,且涉案工程并未驗收,工程質量無從驗證是否合格。王德權與陳文先于2018年5月29日簽訂《岑鞏縣天馬建設工程款鎮扶貧項目鄉村公路結算》,僅能證明陳文先認可王德權已經完工的工程,但不能作為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2、王德權主張陳文先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根據,無請求基礎,亦無證據證實,應當依法不予支持;3、如王德權所主張涉案工程款支付條件已成就,陳文先應當支付的工程款余款僅為372272元,而非618232元。王德權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應扣除其未修建的涵洞、錯車道等工程款計92260元。陳文先與王德權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王德權的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故應扣除陳文先為王德權墊付的資料費、公司管理費等共計53700元。此外,陳文先于2018年2月11日向王德權支付涉案工程款10萬元。故王德權所余工程款為372272元。另王德權陳述與事實不符,2018年2月11日陳文先分別代王德權支付劉克南等工人工資及運輸費45萬元,2018年3月份陳文先還支付了30萬元給王德權,之后中聯達公司也支付了王德權部分工程款項。要求王德權退場是因發包單位監理于2017年年底到現場查看時,認為王德權的施工隊伍未按要求施工,提出要王德權退場,而非陳文先無故阻止王德權施工班組施工。
被告柳華辯稱:柳華與王德權之間沒有任何關系,王德權與陳文先達成的任何協議其不清楚。柳華與陳文先是合作關系,并且柳華已經退股。但中聯達公司是與柳華簽訂的合同,中聯達公司只與其進行結算。待柳華與中聯達公司結算后,還余多少工程款就付給陳文先多少,王德權與陳文先怎么結算與柳華沒有關系。
被告中聯達公司辯稱:1、陳文先與王德權所簽訂的合同沒有到公司備案,公司不清楚。2、公司僅僅只與柳華簽訂勞務承包合同,至于柳華與陳文先的合作關系及與王德權簽訂的合同公司一概不知情。3、王德權所陳述的兩個項目現正在進行審計階段,最終的結算價款還未有結論,無結算依據,無法提供最終的結算結果。
被告岑鞏縣交通運輸局辯稱:1、王德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岑鞏縣交通運輸局不是該涉案工程發包方,并且與本案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故不承但任何責任;2、涉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岑鞏縣交通運輸局都沒有參與,也不知情,故該局不應當作為被告參與本案訴訟,請法院駁回王德權對岑鞏縣交通運輸局的訴請。
被告扶貧開發公司辯稱:1、本案原告王德權及被告陳文先、柳華等與中聯達公司的協議扶貧開發公司并不知情,與扶貧開發公司也沒有任何關系。2、扶貧開發公司將通村通組扶貧公路第二批工程發包給中聯達公司施工,且工程款已經根據合同約定分6批共支付了2.7個億給中聯達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時間是2018年8月份。扶貧開發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按程序付清款項。
被告潤達公司辯稱:1、潤達公司為實施岑鞏縣脫貧攻堅農村“組組通”公路項目(第四批)經招投標,確定中聯達公司為該項目施工方,并與中聯達公司簽訂“岑鞏縣脫貧攻堅農村“組組通”公路項目(第四批)施工合同書”。本案原告王德權及被告陳文先、柳華等與中聯達公司的協議潤達公司并不知情,潤達公司與王德權、陳文先、柳華并無直接關系,潤達公司只是根據合同約定,依據中聯達公司提供的付款計量資料進行付款。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17日,中聯達公司通過招投標中標承建扶貧開發公司發包的“岑鞏縣2016年通村通組扶貧公路項目(第二批)”工程,2017年12月18日,扶貧開發公司與中聯達公司簽訂了《岑鞏縣2016年通村通組扶貧公路項目(第二批)施工合同書》(以下簡稱《施工合同書》),約定項目改建道路136條,簽約合同價290728607元。2017年12月25日,中聯達公司將其承建的岑鞏縣天馬鎮段的部分“通村通組扶貧公路”項目工程轉包給柳華施工,并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與柳華簽訂《岑鞏縣2016年通過通組扶貧公路項目(第二批)內部施工責任書》。柳華與陳文先合伙對“通村通組扶貧公路”公路組織施工。2017年11月12日,陳文先與王德權簽訂《鄉村水泥路面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陳文先委托王德權對以下“通村通組扶貧公路”路面進行硬化施工:方案一:玉頭至沙子坳約7.3公里,涼水井至新田坳1.53公里,老鷹巖至次坎3.4公里(新開挖)。方案二:玉頭至沙子坳約3公里,涼水井至新田坳1.53公里,老鷹巖至次坎3.4公里(新開挖),凱本至兩家坪4.65公里。并約定工程由王德權包工包料全額墊資,按每公里45萬元的單價計付工程款。王德權需在進場三日內向陳文先支付20萬元保證金方可進行下步施工。王德權必須按施工圖紙施工,每公里三個涵管、三個錯車道,如不按圖紙施工,造成的損失由王德權負責。工程款按岑鞏縣交通運輸局的驗收比例分別付給王德權。同時約定公路寬4.5米、水泥厚度20公分、混凝土強度按C25或C30,并對相關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王德權于合同簽訂當日進場施工。次日,陳文先在合同尾部空白處擬寫了補充協議,約定:每公里三個涵管由陳文先負責安裝及全部費用,交付給王德權,通過驗收后,王德權只負責硬化。2018年3月24日,王德權向陳文先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書載明:王德權進行施工的路段及里程,初步工程結算價為151萬元,已付劉克南34萬元,還剩工程款約118萬元,當日先付王德權30萬元,2018年4月13日前付50萬元,余款于2018年第一次交通局撥款時間付清。王德權承諾不在工地路段堵工、鬧事,工程量以最終結算為準,本承諾以付30萬元后生效。王德權在該承諾書尾部承諾人處摁印簽名,陳文先在付款人處簽名摁印。2018年8月29日,陳文先與王德權進行了結算,并簽訂《岑鞏縣天馬建設工程款鎮扶貧項目鄉村公路結算》,結算單載明:陳文先委托王德權修建水泥路面工程,我班組承擔建設該村“玉頭至沙子坳7.3KM”、“涼水井(老鷹巖)至次坎3.4KM”、“涼水井至新天坳1.53KM”,總計12.23KM。總造價為550.35萬元。該公路已于2017年11月12日開始施工,2018年2月王德權施工班組已完成3097.7m。玉頭沖寬4.5m,長1900m,850000元;毛尾沖寬3.5m,長1200m,420000元。工程總造價為127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20萬元+砂石墊付款10萬元+高速便道彎道加寬1萬元+乙方(王德權)水泥余款18232元,合計為1598232元。減去劉克南為乙方(王德權)提供的勞務輸出約45萬元及陳文先支付王德權的30萬元項目工程款,最終陳文先需向王德權支付余款848232元。2018年9月28日中聯達公司委托貴州優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代為支付王德權工程款19萬元。2019年2月22日中聯達支付給王德權工程款4萬元,王德權均予以認可。陳文先、柳華均認可2018年8月29日結算后中聯達公司代支付上述款項。因陳文先未向王德權支付剩余工程款,王德權特訴至本院。
另查明,陳文先與王德權簽訂《合同》中的“玉頭至沙子坳”指《施工合同書》序號第66條、“涼水井至新田坳”指《施工合同書》序號第79條、“老鷹巖至次坎”指《施工合同書》序號第72條。結算清單中的“玉頭沖”系《施工合同書》序號第66條;毛尾沖系《施工合同書》序號第67條。2018年5月4日,中聯達公司通過招投標中標承建潤達公司發包的“岑鞏縣脫貧攻堅農村“組組通”公路項目(第四批)”。2018年5月8日,潤達公司與中聯達公司簽訂了《岑鞏縣脫貧攻堅農村“組組通”公路項目(第四批)施工合同書》。
再查明,《施工合同書》第66“芋頭沖至沙子坳扶貧公路”至今未組織驗收,第67“毛尾沖組至蔣家坡至塘邊扶貧公路”至今未組織驗收,兩條公路施工完后均已投入使用。扶貧開發公司已支付中聯達公司工程款共計273001917.6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施工合同書》、《鄉村水泥路面工程承包合同》、《岑鞏縣天馬建設工程款鎮扶貧項目鄉村公路結算》、《內部施工責任書》、《承諾》、記帳憑證、電匯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根據原告王德權的主張及被告方的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工程付款責任主體的認定及原告王德權主張工程款和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各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文先、柳華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支付尚欠原告王德權的工程款618232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61823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欠款項付清為止。
二、岑鞏縣扶貧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工程欠款在欠付貴州中聯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原告王德權承擔支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德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82.00元,減半收取計4991.00元,由被告陳文先、柳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文朝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梅瑩
書記員陳凱江
判決日期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