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蕪湖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終3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蕪湖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民申1805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和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二審判決對和成公司與中鋼集團之間關于案件所涉建設施工合同涉及結算差價710692.88元部分事實認定違背客觀真實情況。和成公司在一審、二審庭審中始終強調710692.88元是中鋼集團在2015年1月作為總承包方因合同到期所屬二級施工單位華治項目部撤離施工現場時經四方簽字認定的項目所產生的費用。和成公司在二審程序中,向法庭提交了在與中鋼集團簽定結算協議書后,雙方就《現場描述》的結算意見,以及第三方工程審計單位的結算報告征求意見稿與中鋼集團互動的往來電子郵件,并不是二審判決所描述的未及時變更。和成公司多次口頭告知并與中鋼集團交換結算意見,并將結算報告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中鋼集團。中鋼集團以需要華治項目部確認為由,一直未給予明確的確認意見。并且,該710692.88元“現狀描述”工程款,系中鋼集團撤場時未完成施工任務,其對應工程款已經納入《蕪湖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龍塘沿鐵礦井巷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中間審核報告》),應從《中間審核報告》初步確定的和成公司向中鋼集團支付的167365493.59元工程款中予以扣減。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專家證人到庭進一步從專業角度向法庭說明了此710692.88元應當從工程款中扣減的客觀性與合理性。二、原二審判決對和成公司與中鋼集團之間關于案件所涉建設施工合同涉及現場技術隊伍人員費用2596868.04元事實認定不符合實際情況。和成公司與中鋼集團雙方于2009年8月20日簽訂《和縣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龍塘沿鐵礦井巷工程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充協議),該協議第三項1費用約定:甲方(和成公司)在按照原合同每月支付乙方(中鋼集團)工程款時,在甲方提供稅務發票后直接扣除該工程款的2%(工程款及總承包費所涉及的稅金由乙方負責繳納),作為雙方支付現場技術隊伍人員費用的組成部分。對此,中鋼集團對此內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二審判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也予以確認,但是二審判決卻認為:“和成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反映出補充協議約定的履行結果(形成由雙方共同管理的現場技術隊伍,代表雙方開展現場施工質量管理、施工進度及進度計劃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制定、工程質量管理、工程驗收等,并對雙方負責)。根據舉證規則,宜認定補充協議未被實際履行。”二審判決此觀點明顯將理論與實際相脫離,對于在本案糾紛涉及建設工程實際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充分反映現場技術隊伍人員參與工作以及產生費用的大量例會會議紀要、聘用協議等證據材料,片面地理解為與履行上述補充協議條款沒有關聯性。在本案所涉工程施工期間,該現場技術隊伍人員費用已經實際發生,和成公司每月支付中鋼集團工程款時并未實際扣除,現經中介機構邁世紀公司專業審價,該費用確定為人民幣2596868.04元,理應從工程款數額中扣減。綜上,和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蕪湖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程敏
審判員陶寶定
審判員余乃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趙曉利
書記員孫慕瑤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