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鞍山綠馬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馬公司)與被告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礦院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馬鞍山綠馬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皖0521民初3207號
判決日期:2017-09-20
法院: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綠馬公司訴稱:2013年被告環保所所長潘旭方要求原告對馬鋼姑山礦業有限公司白象山礦15臺除塵器的風機及管道進行整改修理,并要求保證在正式投產運行后保修6個月。因白象山礦急于投產,潘旭方要求原告先干再簽合同。原告接受任務后,即根據工程量簽證單上的工作內容組織人員進行搶修,該修理工程于當年12月完工。被告項目負責人郭慶,總承包單位安徽欣創節能環??萍脊煞萦邢薰景紫笊竭x礦廠除塵設備工程項目負責人王學林在工程量簽證單上簽字確認并驗收,同時原告將編制的《工程決算書》(工程款為226733元)交于被告環保所所長潘旭方處,請求被告予以審核。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沒有審核,也未給付工程款。除塵設備早已于2013年年底投入使用,原告也根據被告的要求對該整改修理的工程項目予以保修至2014年6月底。由于被告未審核《工程決算書》,也未給付工程款,原告無奈,具狀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工程款226733元。
中鋼礦院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理由是:一、原、被告雙方沒有合同關系,被告從未將工程發包給原告,被告也未承接該工程;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為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從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無法確認,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志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邵蔚
判決日期
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