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巴民再二字第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內民申字第851號
判決日期:2014-10-16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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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設設計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在合同訂立及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設計人的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沒有取得設計資質,其是在2009年12月才取得設計資質。而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前提條件下,是不允許簽訂礦山采礦和選礦的施工設計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是與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而馬鞍山礦山研究院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不是合同主體,其在合同訂立時是否有設計資質與本案無關,只要簽訂合同時的合同主體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沒有設計資質,雙方簽訂的合同即為無效合同。(二)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設計內容,原審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并且缺乏有效證據證明。按照法律規定、行業規則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交付的要件應為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必須向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紙制設計資料。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資料只是為了雙方交流技術方面的意見。本案的設計文件較多,設計內容也較為復雜,如果已提交全部設計文件,雙方應有交接的書面確認單。原審判決依據雙方參加過巴彥淖爾市安監局組織的設計審核認定設計資料已經交付是錯誤的。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認可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交付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已經支付了該部分費用,但是并沒有按設計合同的約定提交相關資料及圖紙。(三)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已交付的初步設計是由第三人完成的,其無權據此主張合同價款。初步設計的工作是由馬鞍山礦山研究院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完成的,而不是合同的主體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完成的。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認可上述設計內容。(四)二審法院在審理中嚴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性規定,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在二審審理中,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l日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調出證據申請,二審法院無理由拒絕調取證據,違反民事訴訟程序性規定,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綜上,一、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都存在嚴重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提交答辯意見稱:(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前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早已具備設計資質。《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簽訂、效力與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取得采礦許可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聯性。(二)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已依約向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了全部設計文件,合同第六條也根本沒有約定交付方式必須是紙質圖紙,事實上不論是電子版本還是紙質圖紙均已交付給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并且通過了安監等有關部門的審核。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早已使用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提交的設計文件建設完成了涉案礦山的施工建設并投入生產多年。(三)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第三人履行問題,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稱即為“馬鞍山礦山研究院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設計文件均由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完成。(四)二審法院在審理中不存在任何程序違法情形。綜上,請求駁回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烏拉特后旗建祥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哈斯巴根
審判員張利平
代理審判員王菁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崔月婷
判決日期
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