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廣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安電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8)皖0124民初3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安徽廣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民終3622號
判決日期:2019-06-2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廣安電子公司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廣安電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審認為本案案情復雜,訴爭事實時間跨度大,需補強證據材料,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中止訴訟,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認為本案并不符合中止訴訟的情形,即便需要補強證據應當是重新確定舉證期限,而不是中止訴訟。此外中止訴訟民事裁定書未送達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也未告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補強證據,更未通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繼續進行訴訟。2、原審院庭前向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送達的《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中載明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員邢亞東、代理審判員房希彤、人民陪審員張向明,但是中止訴訟的裁定書和一審判決中載明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員邢亞東、人民陪審員倪晉平、人民陪審員邢明悅,合議庭成員發生變更,但是未告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2、廣安電子公司并未按《分包合同》第十二條第2項約定向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廣安電子公司提交的小嶺礦(六大系統)工程決算審核匯總表只是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與業主單位安徽新中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遠公司)之間的決算金額,并非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和廣安電子公司之間的決算。該表第一項合同內工程2546382.774元并非《分包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2141293元,由此可知該結算并非是本案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與廣安電子公司之間的結算。且一般而言合同雙方決算只可能對雙方實際履行的部分內容進行決算,但是該決算表中的施工項目卻有不是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施工的內容,超出了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和廣安電子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范圍,很顯然不符合一般常理,也不能證明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與廣安電子公司的決算意思表示。根據雙方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合同總價為2141293元,如總包增加的設備另算。”根據前述約定,合同總價為214余萬元,已經支付廣安電子公司180萬元,即便欠付款項也應當是31.4余萬元。《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2)項明確約定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且收到業主工程款后10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也就是說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向廣安電子公司付款的前提是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收到了業主單位新中遠公司支付單的工程款,然而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向廬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新中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因新中遠公司正在進行破產程序,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項,本案付款條件并未成就。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已經支付廣安電子公司工程款180萬元,但是廣安電子公司至今僅開具了40余萬元的增值稅發票,已經違反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第五條的約定。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并未違約,不應承擔違約金
廣安電子公司辯稱,一審程序正確,即使有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所說的程序上的瑕疵,該瑕疵也不足以引起影響本案的公正裁判。廣安電子公司與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之間的分包工程已經進行了決算,決算表有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蓋章確認,廣安電子公司分包的工程款合計為2562690.24元,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已經支付了180萬元,尚欠762690.24元。雖然分包合同中有工程款給付的約定,但是該約定既不是附條件也不是附期限的約定,屬于約定不明確,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主張按照分包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來主張工程款是錯誤的。因為決算表中關于廣安電子公司承擔的發票稅款問題已經有明確約定,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只要足額支付了工程款,廣安電子公司將足額提供增值稅發票,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不能以未開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因為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違約,應當向廣安電子公司支付違約金。
廣安電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762690.24元及違約金238618元(計算至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厘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8月14日,新中遠公司與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簽訂一份《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小嶺硫鐵礦“六大系統”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新中遠公司將其所屬小嶺硫鐵礦“六大系統”建設工程發包給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承包建設。2012年9月26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又與廣安電子公司簽訂一份《小嶺硫鐵礦“六大系統”建設分包合同》,約定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將其承建的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小嶺硫鐵礦“六大系統”中的“人員定位、無線通信、機房設備、監測監控”子系統建設工程分包給廣安電子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廣安電子公司負責分包工程設備的采購、安裝施工、調試等;工程地點位于廬江縣龍橋鎮;合同工期為50天;合同價款為2141293元(如有增加,另行計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廣安電子公司項目啟動流動資金60萬元,實際費用大于60萬元時,由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在5個工作日內追加支付給廣安電子公司,以后核減預付款后每月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審核廣安電子公司報送實際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進度款;2、在廣安電子公司完成安裝工作調試正產后7個工作日內,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扣留工程結算價款的5%作為質保金,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余額;3、系統通過由安監部分組成的“六大系統”驗收小組驗收合格,系統正常運行12個月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質保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支付給廣安電子公司60萬元預付款,廣安電子公司組織設備的采購、安裝。2013年4月工程完工。2013年6月11日廣安電子公司的上述工程經業主單位組織驗收,并由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移交給業主單位,并予2013年6月21日通過廬江縣安監部門驗收。2014年10月21日雙方經財務決算,確定“六大系統”工程總價款為2987745.46元,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分包給廣安電子公司部分的工程價款為2562690.26元(其中分包合同內價款2392940.774元+后期整改增加的工程價款169749.4862元,也即總包合同價款2987745.466元-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完成的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材料款153442元-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的總工程價款10%的技術服務費2771613.2242元)。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廣安電子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4年3月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向廣安電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尚欠廣安電子公司工程款762690.24元。2016年1月26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向業主單位新中遠公司、廣安電子公司出具《小嶺硫鐵礦“六大系統”工程終審決算及付款情況表》,核對確認總包工程收到的合同價款為2290000元,新中遠公司尚欠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697745.47元工程款。2017年1月6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起訴新中遠公司要求給付前述款項,2017年3月13日廬江縣人民法院做出(2017)皖0124民初3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新中遠公司給付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697745.47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欠廣安電子公司的工程款762690.24元也未支付。
庭審中,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雖辯稱上述《小嶺礦(六大系統)工程決算審核匯總表》的公章非其加蓋,但未能提供證據材料加以證明。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辯稱《小嶺硫鐵礦“六大系統”工程終審決算及付款情況表》是其向業主單位提供,并催討欠款,而非向廣安電子公司提供;對此辯稱理由,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也未提供證據材料加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總價款2987745.47元,廣安電子公司分包的部分工程的工程款為2562690.24元,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已付1800000元,未付工程款合計762690.24元。根據雙方的一致陳述,可以確定,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完工,2013年6月11日經新中遠公司驗收,并于6月21日經安監部門驗收。在雙方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1、合同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廣安電子公司項目啟動流動資金60萬元,實際費用大于60萬元時,由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在5個工作日內追加支付給廣安電子公司,以后核減預付款后每月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審核廣安電子公司報送實際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進度款;2、在廣安電子公司完成安裝工作調試正產后7個工作日內,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扣留工程結算價款的5%作為質保金,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余額;3、系統通過由安監部分組成的“六大系統”驗收小組驗收合格,系統正常運行12個月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質保金。依據前述合同約定,除質保金(5%的工程結算價款)外,應在2013年5月7日前(即2013年4月安裝工作調試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已至支付期限,剩余5%質保金應在2014年6月28日前(即2013年6月21日經廬江縣安監部門驗收合格,系統正常運行12個月后7個工作日內)已至支付期限。2014年10月21日最終經決算確認工程總價款2987745.47元,廣安電子公司分包的部分工程的工程款為2562690.24元。2016年1月26日,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向業主單位新中遠公司及廣安電子公司出具《小嶺硫鐵礦“六大系統”工程終審決算及付款情況表》,核對確認總包工程收到業主單位新中遠公司的合同價款為2290000元。雙方最終確定差欠工程款金額的時間應依法確定為2016年1月26日。廣安電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提起本案訴訟,未超出法定的訴訟時效;故對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的廣安電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的辯稱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拒絕支付廣安電子公司工程款已屬違約。因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廣安電子公司要求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按月利率6‰標準支付違約金,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違約金支付起點應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廣安電子公司請求予以綜合確定,即以廣安電子公司訴訟請求中要求的2014年10月21日為起算點。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辯稱廣安電子公司未向其提供足額的工程款發票,故其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廣安電子公司未足額開具發票不是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拒絕向廣安電子公司支付遠遠大于發票稅額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因而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安徽廣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分包工程款762690.2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38618(分段計付,634555.7元自2013年6月11日計算至2018年1月10日,128134.5元自2014年10月21日計算至2018年1月10日,此后762690.24元自2018年1月11日計算至款清之日止;前述違約金均按月利率6‰標準計付利息。)。案件受理費13812元,由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對原判所認定而為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予以確認。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提供的證據:1、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與新中遠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廣安電子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所謂的結算單是對總包合同的結算,是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與新中遠公司的結算,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與廣安電子公司就分包合同并未結算。《工程決算審核匯總表》是對總包施工內容的決算。2、2015年2月7日《工程付款核對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案涉工程經業主單位同意分包,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欠付廣安電子公司的款項應為347897.93元。該證據實際為廣安電子公司在一審向法庭提交的,說明廣安電子公司對該欠款數額是認可的。廣安電子公司質證認為該證據1不是新證據,一審中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已經提交了一份判決書,該判決書是中鋼集團馬鞍山公司與新中遠公司的總包合同糾紛。證據2也不屬于新證據,該證明中載明“本項目后期增加的設備款及安裝調試費用等工程最終決算后再作計算”,該證明不是工程款的最終決算證明。與廣安電子公司在一審提交的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的內容也可以吻合。該證據不是出具給廣安電子公司的,廣安電子公司也沒有確認該證明中的數字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8)皖0124民初371號民事判決;
二、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安徽廣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1042.47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85490.35元為基數,自2013年5月8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5552.12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29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駁回安徽廣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812元,由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負擔9668元,安徽廣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1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812元,由中鋼集團馬鞍山礦院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負擔9668元,安徽廣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14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怡
審判員董江寧
審判員余海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胡夢云
判決日期
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