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洛陽巨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方、金毛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洛陽巨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等相關材料,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與洛陽巨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311民初4395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簽訂的《系統集成項目購買合同》為無效合同。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財產25萬元。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律師代理費3萬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2月31日,河南智博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洛陽有網科貿有限公司簽訂《系統集成項目購買合同》(以下簡稱“購買合同”),后原告依該購買合同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廛河支行(以下簡稱“中國工商銀行廛河支行”)貸款400萬元。2013年3月27日,中國工商銀行廛河支行向被告賬戶轉入貸款400萬元整。原告認為,因雙方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被告應將該400萬元全額轉入原告賬戶,但至今仍有25萬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洛陽巨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未應訴、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出示并記錄在卷。對案件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河南智博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洛陽有網科貿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簽訂《系統集成項目購買合同》。2013年,河南智博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依據該合同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廛河支行貸款400萬元,雙方簽訂《網貸通循環借款合同》。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廛河支行依據2013年3月12日與河南智博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簽訂的《網絡融資委托支付協議》、提款通知書,將400萬元的貸款支付給了洛陽有網科貿有限公司。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9月26日被告通過洛陽力正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張雪珍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洪賬戶向原告公司賬戶轉賬共計375萬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吳洪在2016年12月23日發送給原告法定代表人吳全君的郵件中表示對原告騙取貸款已經知曉,并承諾會償還剩余的25萬元,但至今未予償還。原告為向被告主張權利,委托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訴訟,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原告為此支付律師費3萬元。
另查明,河南智博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變更為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洛陽有網科貿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變更為洛陽巨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河南智博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洛陽有網科貿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簽訂的《系統集成項目購買合同》為無效合同。
被告洛陽巨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返還250000元;
被告洛陽巨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3萬元。
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決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600元,由被告洛陽巨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高峰
人民陪審員楊明亞
人民陪審員王亞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李金鴿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