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東霞訴被告河南正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隆公司)、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博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東霞,被告正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進展,被告智博公司委托代理人焦春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易東霞與河南正隆置業有限公司、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04民初225號
判決日期:2020-06-17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易東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告與正隆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正隆公司立即償還原告購房款427400元及該款項下的利息(利息利率按照合同收據開具之日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財產保全費、公告費和律師代理費);2、判決智博公司對正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與正隆公司簽訂商品房團購協議,約定出售給原告位于洛陽市瀍河回族區環城北路與平等街交叉口東北角徽安新城9號樓1單元501室的房屋,該房屋面積約為106.85平方米,總價款為:42.74萬元。由于正隆公司尚欠智博公司房屋圖紙設計費,經協商一致正隆公司同意將房款支付給智博公司,由智博公司向正隆公司開具42.74萬元的圖紙設計費發票后,正隆公司與原告簽訂商品房團購協議。原告分別于2018年12月19日和2019年1月25日向智博公司財務人員王毅轉賬10萬元和31.7萬元,共計41.7萬元。與簽訂房屋總價42.7差額的1.04萬元作為智博公司給原告一次性付款的優惠。房款支付一年多仍未開工,后被告知公司已經被瀍河區政府管控,無法繼續履行協議。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判決正隆公司償還原告購房款及利息,如不償還則由智博公司代為清償。
被告正隆公司答辯稱,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該協議的初衷已經考慮到交房日期的不確定性,故此,在協議中沒有顯示具體交房日期。所以,不應承擔原告訴求的利息及相關費用。
被告智博公司辯稱:原告易東霞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本案的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答辯人并非與原告訂立合同的相對人,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購房款,應由被告河南正隆置業有限公司返還相應款項。二、答辯人收到的41.7萬元,系被告正隆置業欠付答辯人的設計費,答辯人收款的行為,僅導致答辯人與正隆置業之間相應債權的消滅,并不能導致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產生合同關系。故不能僅憑原告將款項支付至答辯人處,就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予以核實,綜合認定如下: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與正隆公司簽訂商品房團購協議,約定正隆公司將位于洛陽市瀍河回族區環城北路與平等街交叉口東北角徽安新城9號樓1單元501室的房屋出售給原告,該房屋面積約為106.85平方米,總價款為:42.74萬元。由于正隆公司尚欠智博公司房屋圖紙設計費,經協商一致正隆公司同意將房款支付給智博公司,由智博公司向正隆公司開具42.74萬元的圖紙設計費發票后,正隆公司與原告簽訂商品房團購協議。原告分別于2018年12月19日和2019年1月25日向智博公司財務人員王毅程轉賬10萬元和31.7萬元,共計41.7萬元。正隆公司出具收據,顯示:今收到易東霞單價4000元/㎡,總價427400元?;瞻残鲁?-1-501號房款暫定面積106.85㎡。房款支付一年多仍未開工,現房屋正處于協調拆遷之中,尚未動工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易東霞與被告河南正隆置業有限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被告河南正隆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易東霞購房款人民幣41.7萬元,并自2018年12月30日起以本金41.7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
三、駁回原告易東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856元由被告河南正隆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陳壽衛
代書記員杜亮玉
判決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