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郭某因與上訴人寧夏康奧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奧公司)、被上訴人銀川眾一集團中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銀川眾一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2019)寧0502民初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郭某、寧夏康奧建設有限公司與銀川眾一集團中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川眾一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寧05民終956號
判決日期:2020-03-23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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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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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2019)寧0502民初7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郭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549元、上訴人寧夏康奧建設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549元,均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張國宏
審判員楊濤
審判員孫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姍姍
判決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