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稱原告迅達公司)與被告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以下稱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博愛縣寨豁鄉下嶺后村民委員會(以下稱被告下嶺后村民委員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迅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小金,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國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下嶺后村民委員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與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博愛縣寨豁鄉下嶺后村民委員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822民初1333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河南省博愛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迅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下嶺后村民委員會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5784.36元或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9321.87元并交付價值486462.49元的石料石粉10787.01噸,以上仍合計為979784.36元;2.判令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下嶺后村民委員會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以979784.36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3.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下嶺后村民委員會互負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日,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與原告簽定一份《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礦山開采合同》,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為發包方即甲方,原告為承包方即乙方,合同簽訂地點在博愛縣。合同對工程名稱、承包形式、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均進行了明確約定。2019年7月12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將原合同價格每噸增加0.2元即每噸按10.2元結算,片石價格按每噸9元,以過磅單為準。合同簽訂后,原告即開始施工,施工的工程量價款合計為2145706.77元。后被告陸續支付工程款957500元,并以石料石粉15000噸以物抵賬,但僅交付給原告4212.99噸,價值為205537.51元(包括13#石料款6884.9元),以上付款及以物抵賬合計為1165922.41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75784.36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一直未能支付。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系被告下嶺后村民委員會開辦,是集體性質的非法人經營單位,本身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下嶺后村民委員會承擔。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拖延付款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綜上,訴至法院。
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辯稱:認可起訴的數額和事實。庭前與原告已達成初步協議,愿意慢慢償還。
被告下嶺后村民委員會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基本信息查詢單、負責人信息,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3.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礦山開采合同、補充協議,證明合同簽訂地點、約定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4.結算表五份,證明工程量價款經雙方結算合計為2145706.77元;5.石料購銷合同、成品料發貨統計表、收據、提料單、已收款統計表、以物抵債統計表,證明在原告施工的同時,被告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7500元,向原告以物抵賬212422.41元,合計為1169922.41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75784.36元;6.經營單位開業登記申請表,證明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系被告下嶺后村民委員會于2003年5月12日開辦,是集體所有制性質的非法人集體分支機構。
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質證后認為,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被告對其均表示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下嶺后村民委員會未提交證據材料。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日,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與原告簽定一份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礦山開采合同,雙方約定在博愛縣寨豁鄉下嶺后村東怕溝河的下嶺后村采石場進行礦山開采,由原告迅達公司采用包工、包運、包安全、包生產加工的形式,獨立承擔開采及生產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但不包含沙石骨料線所涉及的環保設備費用;原告開采后的礦石運至卸料口按10元/噸計量結算(不含稅票),計量方式以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礦山地磅的出廠數量為結算依據;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在每月月底前結算當月的工程款,結算款項于次月5日前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2019年7月12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將原合同價格每噸增加0.2元即每噸按10.2元結算,片石價格按每噸9元,以過磅單為準。
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施工,雙方經結算,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按合同約定價款經雙方確認分別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為643148.73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為474825.51元;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為537477.33元;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為167655.20元。雙方將原告已開采而未運輸的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剩余工程量結算為322600元。以上價款合計為2145706.77元。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7500元,向原告開出石料石粉15000噸以物抵賬,實際交付原告4212.99噸,價值為205537.51元,以及13#石料款6884.9元,以上付款及以物抵賬合計為1165922.41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75784.36元。
依據雙方合同的約定,雙方于2019年11月16日結算工程款,應將結算款項于次月5日前即2019年12月5日前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但被告至今未付款。
經查,被告下嶺后村采石場系被告下嶺后村民委員會于2003年5月12日開辦,是集體所有制性質的非法人集體分支機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5784.36元及逾期付款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以975784.36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二、被告博愛縣寨豁鄉下嶺后村民委員會在被告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上述第一項債務時,應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無限責任;
三、駁回原告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383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8831元,由被告博愛縣下嶺后村采石場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曉曉
人民陪審員韓尚裕
人民陪審員孫金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劉帆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