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簡稱恒昌長春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吉林省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裝飾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長民四終字第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與吉林省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吉民申字第228號
判決日期:2015-03-30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恒昌長春分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結算單復印件和王健的錄音資料可以確認工程價款1658981.61元;工程已經驗收確認合格;王健電話錄音證明恒昌長春分公司將施工結算單原件交給王健后其又將原件交給了建筑裝飾公司負責人的夫人以及該公司不讓恒昌長春分公司進場維修的情況;建筑裝飾公司自認按設計圖紙計算的工程量承認工程總造價1278043.10元。以上事實原審法院未予認定是錯誤的。2.原審法院將尚在建筑裝飾公司關聯單位工作的項目經理王健出庭作證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恒昌長春分公司屬于舉證責任分配錯誤。3.根據建筑裝飾公司的自認,應該認定合同總價款1278043.10元,扣除已給付73.5萬元后,應該判令建筑裝飾公司給付工程款543043.10元。4.承諾書并非恒昌長春分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應屬無效;恒昌長春分公司多次積極去找建筑裝飾公司協商滲漏問題,但由于建筑裝飾公司不讓恒昌長春分公司進入現場勘察、維修,恒昌長春分公司無法提出維修方案及后期維修;恒昌長春分公司最多支付維修費用約6萬元。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支持恒昌長春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宋文國
審判員趙秀全
代理審判員王斕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孫浩
判決日期
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