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上海玨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玨亮裝飾公司)與卞亮仲裁糾紛一案[執行案號:(2021)京02執225號]過程中,申請人張勝濤向本院申請變更其為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卞亮等仲裁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2執異112號
判決日期:2021-08-0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勝濤稱,請求依法變更申請人為(2021)京02執225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事實和理由為:玨亮裝飾公司與卞亮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由成都仲裁委員會作出(2020)成仲案字第77號裁決書,該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12月25日,申請人受讓了玨亮裝飾公司的上述債權并簽署了《債權轉讓合同》,并且原申請執行人已將該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了被執行人卞亮,債權轉讓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2日,成都仲裁委員會作出(2020)成仲案字第77號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卞亮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上海玨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89115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如下: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891153.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891153.2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申請人上海玨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三)本案仲裁費14976元(已由申請人上海玨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由申請人上海玨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500元,被申請人卞亮承擔13476元。被申請人卞亮在履行本裁決第(一)項義務時,將其承擔的仲裁費13476元一并支付給申請人上海玨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玨亮裝飾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以(2021)京02執225號立案執行。
另查明,2020年12月25日,張勝濤與玨亮裝飾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本案所涉及執行債權及其全部從權利轉讓給張勝濤。2020年12月29日,玨亮裝飾公司在《中國商報》刊登公告,對上述債權轉讓予以公示,另,玨亮裝飾公司向本院出具確認函,對其轉讓行為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本院(2021)京02執225號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由上海玨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張勝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浩
審判員曾小華
審判員姜高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濤
書記員王姍
判決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