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河北華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佳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石家莊市勝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裕華分公司(以下簡稱勝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終124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北華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勝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裕華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民申811號
判決日期:2019-04-03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華佳公司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駁回勝利公司的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簽訂預拌混凝土合同,被申請人提交的買賣合同及結算單上的簽字及印章并非申請人所留,甲方簽字和蓋章處張勝利三字非本人填寫,與申請人在公安部門備案的印章差別明顯,申請人認為系偽造。2.12份結算單中有一筆是2016年4月20日形成的金額為302016元。發貨日期是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20日的結算單金額為118659元,與被申請人提交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中第一條1.5合同工期約定不符,五張空白的發貨單及結算單沒有申請人的蓋章也無被申請人的蓋章,與本案無關聯性。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而要求對印章進行鑒定,但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檢材,應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本案所涉地塊混凝土由案外人穆躍彬供貨,申請人是和案外人穆躍彬進行的接洽,且收取了申請人的全部貨款,穆躍彬向申請人出具收款說明證明貨款付清的事實,申請人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支付貨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二審法院判決按月2%計算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申請人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不應該再向被申請人支付貨款,二審法院判令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貨款及違約金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河北華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志剛
審判員習靜
審判員李冠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孟祥輝
判決日期
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