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高青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項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81民初418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高青川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高青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高青川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1681執2204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項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1月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2019年11月6日與2019年12月24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名下賬戶內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請執行人對上述存款申請執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2.2019年12月23日,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的財產線索進行查核,未查到房屋的相關登記資料。
3.2019年12月23日,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公積金的財產線索進行查核,未查到公積金的相關登記資料。
4.對被執行人名下汽車的財產線索進行查核,被執行人名下有兩臺車輛,已告知申請執行人不要求采取強制措施。
三、2019年11月6日,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四、2019年11月27日,通過電話聯系的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村委會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0年3月25日,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高青川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胡長河
審判員劉強
審判員王國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馬巧芝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