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守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681民初4185號
判決日期:2019-09-24
法院: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標準計算,從2018年4月24日至實際付清時止;至起訴之日時利息12000元,共計212000元。庭審中原告將借款利息變更為從還款期限到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至還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防水施工經營,2018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內容為:“今借到北京萬寶力防水防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貳拾萬元整,200000,借款期限一個月,2018年5月24日還款?!北桓嬖谠摗督钘l》上簽字、捺手印。但是,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沒有償還該20萬元借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高某某未作答辯。
原告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一、2018年4月23日借條一份,證明目的:證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借款200000元,期限一個月,2018年5月24日還款,借款期限內沒有約定利息,逾期利息要求按年利息6%計算(利息計算從2018年5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證據二、轉款憑證,證明目的:證明高某某已經收到了原告的200000元的借款。證據三、銀行卡號,證明目的:該銀行卡號是被告高某某的工行銀行卡號與證據二銀行卡號相一致。證據四、高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目的:被告向原告借款時留存于原告的,證據雙方的借款實際發生。證據五、證明一份,證明目的:給被告轉款時是通過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王三強轉給被告200000元,該款不是王三強個人款,該款是原告公司借給被告高某某的款。證據六、王三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證明證據五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是本人親自書寫。
被告高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23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借現金200000元,借條寫明:“今借到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貳拾萬元整,200000,借款期限一個月,2018年5月24日還款。借款人,高某某,2018.4.23”。因被告高某某沒有按照約定償還上述借款,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判決結果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北京萬寶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5月25日至還清借款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0元,由被告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孝紅
書記員高璐璐
判決日期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