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撫順興京建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京公司)與被告新賓滿族自治縣教育局(以下簡稱新賓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奕舟,被告新賓教育局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立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撫順興京建安有限責任公司、新賓滿族自治縣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422民初46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興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新賓教育局給付工程款利息46.4124萬元(2016年8月30日工程驗收后利息56.84萬元減去2016年8月30日前利息10.4276萬元);2.訴訟費用由新賓教育局負擔。事實和理由:興京公司與新賓教育局于2014年11月29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1.興京公司為新賓教育局承建南雜木鎮九年一貫制學校及中心幼兒園建設項目(三標段);2.開工日期為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9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9月30日;3.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4.簽約合同總價為1055.442461萬元;5、工程不支付預付款,工程全部竣工并驗收合格后第一年支付合同價款的30%,第二年再支付30%,第三年再支付剩余的40%。上述合同在新賓縣公證處進行了公證。2014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新賓滿族自治縣南雜木鎮九年一貫制學校及中心幼兒園建設項目承包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興京公司全額墊付南雜木鎮九年一貫制學校小學教學樓工程建設資金,工程建設期間新賓教育局不負責工程建設資金及利息,竣工驗收后開始計算(工程款70%)利息;工程竣工驗收后新賓教育局按照工程合同撥付工程總造價的30%工程款,其余部分兩年付清。即:竣工決算一年后撥付工程總造價的30%工程款及利息(工程款的70%計息),竣工決算第二年后全部付清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工程款的30%計息)。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若提前支付工程款,以支付時間計算利息。上述合同簽訂后,興京公司積極組織施工,2016年8月30日工程驗收合格。2017年2月24日工程經結算審核,三標段(5#樓及增加消防水池6#樓)等工程項目造價為642.9625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新賓教育局分11次給付工程款642.9625萬元。按照“利息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的約定,根據錦州銀行、郵儲銀行、建設銀行的貸款利率計算出上述銀行平均年利率為7.158%,按照新賓教育局付款的時間及金額,按照年利率7.158%計算,新賓教育局應支付的利息為46.4124萬元。因新賓教育局尚未給付,故訴至法院。
新賓教育局辯稱:1、工程竣工驗收時間、付款時間及金額無異議;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法釋[2004]14號)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案中,《協議書》雖約定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但是新賓縣內有新賓農商銀行、村鎮銀行、錦州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故協議中有關利息的計付標準屬于約定不明,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雙方當事人對如下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興京公司提供的證據1.《施工合同》;2.《公證書》;3.錦州銀行新賓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新賓支行、中國建設銀行新賓支行出具的2015年利率證明(說明)。興京公司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關于實驗小學墊付工程款利息的情況說明》及其附件。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興京公司提供的證據:《協議書》,意在證明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新賓教育局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協議中約定的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約定不明確,不應支持興京公司訴請。經審查,該協議書系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29日,興京公司與新賓教育局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興京公司為新賓教育局承建南雜木鎮九年一貫制學校及中心幼兒園建設項目中學教學樓、九年一貫制學校食堂樓、南雜木鎮中心幼兒園樓工程(本案為其中一分項工程即5#樓及增加消防水池6#等工程),簽約合同價1055.442461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經鑒證機關鑒證后生效。同年12月16日,由新賓教育局、興京公司共同向新賓滿族自治縣公證處申請,對上述合同予以公證。當月31日,新賓教育局與興京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興京公司全額墊付南雜木鎮九年一貫制學校小學教學樓建設資金,工程建設期間新賓教育局不負責工程建設資金及利息,竣工驗收后開始計取(工程款70%)利息;工程竣工驗收后,新賓教育局按照工程合同撥付工程總造價的30%工程款,其余部分分兩年付清。即:竣工決算一年后撥付工程總造價的30%工程款及利息(工程款70%計息),竣工決算第二年后全部付清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工程款的40%計息)。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若提前支付工程款,以支付時間計算利息。2015年9月10日,興京公司對該項目進行施工。2016年8月30日,該項目施工完畢,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共同出具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綜合驗收結論為工程質量合格。2017年2月24日,經結算審核合同工程結算總金額為1254.261635萬元,其中包括分項工程三標段(2#樓)工程項目核定結算金額346.670966萬元,另案三標段(4#樓)工程項目核定結算金額264.628169萬元和本案三標段(5#樓及增加消防水池6#)工程結算金額642.9625萬元。
興京公司工程款工程款收款情況如下:1.2015年11月23日,收款100萬元;2.2016年3月8日,收款26.541萬元;3.同年4月27日,收款140萬元;4.同年7月22日,收款70萬元;5.2017年1月16日,收款20萬元;6.2018年2月6日,收款15萬元;7.同年11月6日,收款135萬元;8.2019年1月30日,收款10萬元;9.同年12月30日分兩筆收款37.5萬元和30萬元,合計67.5萬元;10.2020年4月27日,收款10萬元;11.同年6月10日,收款48.9215萬元。上述款項總計642.9625萬元
判決結果
一、新賓滿族自治縣教育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撫順興京建安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利息30.2009萬元(三標段5#樓及增加消防水池6#等工程);
二、駁回撫順興京建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請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62元,由撫順興京建安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892元,由新賓滿族自治縣教育局負擔53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蒙奎軍
審判員孫薪
人民陪審員于福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馬銀鈴
書記員胡怡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