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王開華與被申請執行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0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7031號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王開華于2020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被執行人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開華1928901.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執行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被執行人曲靖市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王開華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執行費21689元(未預交)。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被申請執行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含致被申請執行人的勸告信、執行風險告知書、信用懲戒告知書、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費令、報告財產令、相關法律規定及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并對其銀行賬戶、房屋、車輛情況進行了查詢,本院依法凍結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在曲靖市麒麟區集體財務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內賬戶資金200萬元,其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作出的(2020)云0302執異6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于2020年05月06日作出的(2020)云0302執1441號執行裁定書中對被執行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的款項200萬元的凍結,申請人王開華對麒麟區人民法院2020年07月14日作出的(2020)云0302執異60號執行裁定書提出復議,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2日作出的(2020)云03執復3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王開華的復議申請。被執行人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無房屋登記信息;無銀行存款信息;無車輛登記信息。現本院已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并列入失信名單。現因被執行人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經與申請人約談,并將執行結果進行了告知,申請人也無法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王開華、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302執1441號
判決日期:2021-06-07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2020)云0302執1441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何江維
審判員王俊
審判員謝曉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張勤超
判決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