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王開華、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以下簡稱“小坡二組”)因與被申請人張于、楊飛、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天公司”)、云南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70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開華、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3民申3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王開華再審請求:1、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提審本案或指令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2、撤銷(2019)云0302民初7031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改判張于、楊飛、麒麟區共同對原告的工程款承擔支付義務。事實和理由:(2019)云0302民初7031號民事判決于2020年2月22日生效后,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元博公司、翔天公司均向執行法官提交了《財產申報說明》,根據該兩份《財產申報說明》,足以證實涉訴小坡二組建設工程施工前期,發包人小坡二組共計支付了4300萬元工程款,其中承包人翔天公司所收到的3600萬元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給了勞動班組長或者供應商,剩余700萬元由小坡二組直接支付到其他施工班組,申請人王開華未收到任何工程款。另一方面,張于、楊飛在與小坡二組簽訂的施工合同中表示認可前期支付的4300萬元,則王開華施工工程的款項未支付的情況應當得到認可。而在涉訴工程完工后進行工程造價申報時,張于、楊飛以施工單位(總承包人)身份,將由王開華施工的工程編制了結算書,并以全部工程總量提交審計,由此可見,小坡二組根據審計結果向張于、楊飛支付的工程款,包含了王開華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因此,原一審法院對“原告及被告小坡二組主張被告張于、楊飛領取的工程款中包含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不予確認,系錯誤的事實認定。
再審申請人小坡二組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19)云0302民初7031號民事判決;2、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并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原審訴訟請求。在本案審查過程中,小坡二組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審申請。
張于、楊飛提交書面意見稱:1、王開華提起再審,已超過申請期限,故其申請應予以駁回;2、申請人提出再審的關于“新證據”的理由不成立;3、本案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張于、楊飛承包案涉工程是在申請人承包的工程已經完工(2014年8月)、其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近l年后,張于、楊飛向小坡二組承包的工程內容并不包含申請人承包的工程范圍,二者也不存在交叉部分,該點申請人也認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建立任何的法律關系,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張于、楊飛向其履行翔天公司對其應盡的合同義務。即使被申請人從小坡二組領取的工程款真包含申請人所承包工程對應工程款,其亦無法律依據而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被申請人張于、楊飛主張債權。
被申請人翔天公司、元博公司未提交意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王開華工程款人民幣l770621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年利率4.5%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4.15%計算);二、被告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被告曲靖市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王開華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三、駁回原告王開華的其他訴訟請求?!鄙鲜雠袥Q第二項未明確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且在判決認定本案事實中亦未認定被告小坡二組和元博公司具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實及其數額,致本案因事實不清,判決不明確而不能執行。麒麟區人民法院(2020)云0302執異60號執行裁定書和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03執復31號執行裁定書亦證實了本案因判決不明確導致執行不能的事實。故申請人王開華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一、準許被告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撤回再審申請。
二、本案由本院提審;
三、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雷仙蓮
審判員李莉萍
審判員屠春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玉飄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