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人王開華與被執行人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曲靖市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2020年7月2日被執行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王開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302執異60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稱,執行法院以(2019)云0302民初703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內容執行凍結異議人的銀行賬號,判決書確認由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0621元并承擔年利率4.15%的利息,上述款項由異議人和曲靖市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該判決書未確認異議人欠付工程款的具體數額,判決認定異議人給付標的不明確、不具體,執行法院依據不明確的給付標的額執行凍結異議人的銀行賬戶,明顯執行依據不足,債務履行含混不清。執行法院凍結的異議人賬號內的款項并不屬于異議人獨立所有的資金,而是轄區居民及社會捐款所獲得的各類資金,包括小區居民用電押金費124000元、房屋改造押金95000元、租賃場地押金及疫情期間為抗擊疫情所接受的社會捐款44000元等費用合計263000元,執行法院無權將本不屬于異議人的資金進行凍結,其凍結的事實依據不足,應予以解除。請求法院終止(2020)云0302執1441號案件對異議人銀行賬戶(5303028101600000180082)的執行,并解除該賬戶凍結措施。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王開華與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張宇、楊飛、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云0302民初70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1、被告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王開華工程款1770621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年利率4.75%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4.15%計算)。2、被告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被告曲靖市元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王開華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3、駁回原告王開華的其他訴訟請求。2020年4月10日申請人王開華向本院申請執行。2020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0)云0302執1441號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的款項200萬元。2020年7月2日異議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向本院提出異議申請。
異議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委托付款書復印件94份,證明異議人通過委托方式支付工程款54698810.50元。2、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復印件19份,證明異議人通過以房抵債方式支付工程款39034300元的事實。3、財務轉賬憑證,證明通過財務轉賬支付工程款9391萬元的事實。4、曲靖市麒麟區投資審計中心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證明工程造價為194787883.13的事實。5、居民用電押金登記表、房屋改造押金收取統計表、2020年接受疫情捐贈統計表,證明執行法院凍結賬號內26.3萬元的資金部分屬于小組居民所有的事實
判決結果
撤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云0302執1441號執行裁定書中對被執行人麒麟區太和街道辦事處小坡社區第二居民小組的款項200萬元的凍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艷紅
審判員楊雁
審判員葉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吳麗萍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