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呈貢月華建材租賃站與被執行人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117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執行依據合法有效、執行主體明確、執行內容具體,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執行
呈貢月華建材租賃站、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云0114執1664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限定其立即在2018年12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責令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也未申報財產。2018年12月17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于2018年2月17日將其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執行中,被執行人經本院五項查詢之后(銀行、土地、工商、房產、車輛),查詢下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已被本院依法網絡凍結,但無可供執行存款。其余查詢下來無可供執行財產。
本院執行中,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工商、證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門、國土部門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后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上述執行情況并進行約談(電話記錄),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時表示被執行人目前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并據此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上述事實,有(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委托執行函、約談筆錄等執行過程中相關材料)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興輝
審判員李世民
審判員司馬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樊則志
書記員李敬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