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士春、原審被告張仲革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鐵嶺縣人民法院(2019)遼1221民初21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孫士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12民終1176號
判決日期:2020-07-18
法院: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大河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審重審;2.被上訴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由孫士春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孫士春誤工費的給付標準為日工資240元,沒有事實根據。根據原審庭審調査,孫士春主張日均工資為240元的根據是接受勞務方給付六天半的工資計算出來的,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鋼結構安裝季節性比較強,并非可以全年進行工程建設,根據六天半的所謂工資總額來計算日均工資,不符合實際,有失公正;接受勞務方給付的六天半的工資是基于慰藉體恤考慮,這種善意行為不能成為計算日均工資的標準;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孫士春與接受勞務方存在“日均工資為240元”的約定。因此,根據實際情況,誤工費應分段計算,剩余28天工期按240元/天計算,后175天誤工費按144.4元/天計算,誤工費數額應為31990元。(二)大河公司在孫士春保險賠償金范圍內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張仲革為孫士春繳付了工傷意外險,賠償金醫療費部分最高限額是100000元,該賠償金應在保險理賠后,直接給付孫士春。(三)原審判決計算孫士春護理費錯誤,護理費實際應為12707.2元(88天×144.40元/天),原審法院認定13140.4元是錯誤的。(四)原審程序中,孫士春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為15000元,而不是45000元,應當在15000元基礎上酌定,而不應當在45000元基礎上酌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減少。
孫士春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關于誤工費按照240元/天計算是有法律及事實依據的。大河公司提出的在保險金范圍內不承擔連帶責任,與本案無關。關于精神撫慰金,原審法院根據傷者實際情況酌定15000元,認定正確。原審判決護理費的數額正確,護理級別有部分是一級護理,應當按照兩人的護理費計算。
張仲革述稱,工資按天計算并按天結算,一個月大約能干20天左右。張仲革為所有工人都購買了保險,同意大河公司的意見。
孫士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大河公司、張仲革賠償孫士春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復印費等共計人民幣251865.39元;2.訴訟費由大河公司、張仲革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3日張仲革與大河公司簽訂了《工程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鐵嶺忠信實業有限公司廠房,地點為鐵嶺高新工業園區,建筑面積為18186平方米,鋼構安裝約600T,彩板安裝20000平方米;合同價款約定鋼結構安裝單價380元/T、彩板安裝單價18元/平;支付方式按工程進度付款。孫士春于2019年4月25日10時許在雇傭過程中受傷,并就治于鐵嶺市中心醫院,實際住院88天,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85天。住院病案載明:主要診斷胸部損傷;其他診斷:血氣胸、肋骨骨折,頭部外傷、腦挫傷、創傷性膈疝、腹部損傷(肝臟挫裂傷)、肺挫傷(肺破裂)右血胸、牙外傷。出院醫囑載明:繼續接骨對癥治療,注意休息,加強營養,加強右肩關節功能鍛煉,擇期牙冠修復,術后1年取肋骨環抱器,定期復查,病情隨診。此次事故造成孫士春如下損失:醫療費損失89286.99元,伙食補助費4400元,營養費4400元,護理費13140.4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48720元,傷殘賠償金4689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3632.4元,以上損失共計人民幣226478.99元。張仲革為孫士春墊付醫療費53220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張仲革承包了本案所涉工程且其無施工質資,孫士春系張仲革在施工過程中雇傭的工作人員,孫士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大河公司明知張仲革無施工資質,不具備承接該工程的能力,而將該工程承包給張仲革,且大河公司、張仲革無證據證明孫士春在工作過程中存在過錯,則大河公司及張仲革應按法律規定,對孫士春的各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河公司主張其與張仲革之間內部有協議約定,因安全事故等造成損失由張仲革自行承擔,并辯稱,本案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節,一審法院認為,張仲革與大河公司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與法律規定相悖,其內部約定,一審法院不予審理,對于孫士春的損失應由張仲革及大河公司按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雙方爭議的按城鎮標準給付傷殘賠償金一節,因孫士春未向一審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城鎮居住,其戶籍地為農村,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應為人民幣46899.2元,超出部分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孫士春主張的護理費一節,因孫士春實際住院88天,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85天,其護理費應為人民幣13140.4元。對于孫士春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0元,結合原告的受傷部位及具體傷情及恢復情況,一審法院酌情支持人民幣1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于孫士春主張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因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即大河公司、張仲革應賠償孫士春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26478.99元,因孫士春自認張仲革己先行為其墊付醫療費人民幣53220元,且同意將該部分費用予以扣除,則大河公司、張仲革應賠償孫士春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73258.99元,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孫士春尚需進行二次手術,且尚未實際發生,孫士春請求保留該部分訴權,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張仲革及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孫士春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二次手術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73258.99元;二、駁回孫士春其它訴訟請求。訴訟費減半收取2539元,由張仲革及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除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外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遼寧省鐵嶺縣人民法院(2019)遼1221民初2178號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張仲革及上訴人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被上訴人孫士春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損失共計人民幣153201.99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孫士春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39元,由原審被告張仲革及上訴人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544元,由被上訴人孫士春負擔99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765元(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預交4886元),由上訴人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負擔3329元,被上訴人孫士春負擔436元,退還上訴人遼寧大河重工起重機械有限公司112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關鐵強
審判員李喜巖
審判員張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云龍
書記員王興旭
判決日期
2020-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