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佳棠公司)與被告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源通公司)、第三人袁明祝技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佳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芃,被告河南源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藺偉,第三人袁明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民初2028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龍佳棠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依法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技術合同書》,請求依法判決解除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技術合同補充協議》;二、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已付款項人民幣90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1日簽訂《技術合同書》及《技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由被告河南源通公司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等相關事宜,第三人袁明祝代被告河南源通公司訂立合同,收取原告龍佳棠公司支付合同款項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簽訂后,原告龍佳棠公司按約支付款項給第三人袁明祝,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并未就原告龍佳棠公司的支付行為提出異議,也未告知過原告龍佳棠公司第三人袁明祝無代理權。第三人袁明祝確認收到原告龍佳棠公司款項90000元,被告河南源通公司也確認從第三人袁明祝處收取其中的30000元。原告龍佳棠公司認可被告河南源通公司2018年出具第一份環評報告,因黔西縣經開區環評限批,原告龍佳棠公司同意暫緩工作直至解除限制。2019年5月10日,黔西縣經開區解除環評限批,原告龍佳棠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河南源通公司開展工作,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直至2019年10月被告河南源通公司仍未向原告龍佳棠公司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為降低損失、避免對第三方違約,原告龍佳棠公司不得不另外委托其他機構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等相關事宜。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公司聲稱因環評審批政策改變導致無法按時完成工作,但根據原告龍佳棠公司后續委托其他公司編寫環評報告,該公司2019年10月即完成環評報告并報送審批。故被告河南源通公司應當將原告龍佳棠公司已支付的款項全部返還,若被告河南源通公司認為未收取全部款項,那被告河南源通公司應當另行向第三人袁明祝提出賠償。綜上,被告河南源通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龍佳棠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龍佳棠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河南源通公司辯稱,我方同意解除《技術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但《技術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應當解除,而非撤銷,我方于2018年4月11日經第三人袁明祝介紹與原告龍佳棠公司就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建設項目環評事宜簽訂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合同經原告龍佳棠公司審核無誤后由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先行蓋章,再由技術員詹曉芳與第三人袁明祝一同前往原告龍佳棠公司項目所在地簽訂,簽訂原合同時原告龍佳棠公司提出簽訂補充協議,并要求第三人袁明祝在合同及補充協議上簽字,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委派的技術員詹曉芳表示不同意,2018年4月17日,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郭黔莉與詹曉芳前往原告龍佳棠公司項目所在地就合同及補充協議與其商議,并明確告知過第三人袁明祝與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僅為項目合作關系,并非被告河南源通公司的工作人員,未得到被告的授權,僅有其單方簽字的任何協議對被告河南源通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已經依據合同完成約定義務,且并未收到原告龍佳棠公司支付的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僅收取第三人袁明祝支付給被告河南源通公司的30000元,被告河南源通公司于2018年8月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郵寄給原告龍佳棠公司送審,后原告龍佳棠公司告知因項目所在地園區污水問題送批被凍結,同年11月,原告龍佳棠公司告知已解凍,被告河南源通公司聯系后,評估負責人明確告知園區尚未解凍。2019年5月14日,園區解凍,被告河南源通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與原告龍佳棠公司聯系,并將報告書送至評估中心,被告河南源通公司聯系貴州省環評5位專家組織函審會,專家提出,報告書系2018年完成,2019年很多環評相關的條例已更新,且園區污水處理廠已建成,被告河南源通公司需要按照新要求重新編制報告書,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將情況告知原告龍佳棠公司并協商后,立即重新編制,于2019年10月編制完成新的報告書,但在準備送審時被告知黔西縣所有的環評項目需送至畢節市評估中心審查,在了解相關送審程序后,被告河南源通公司于10月15日與原告龍佳棠公司聯系,并告知相關情況,原告龍佳棠公司明確表示不再讓被告河南源通公司繼續該項目,要求與被告河南源通公司解除合作,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在網上查到,原告龍佳棠公司于2019年委托湖北黃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編制報告,并在網上進行第二次報批公示,在畢節市生態規劃局官網報批公示,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在知曉原告龍佳棠公司重新委托并進行第一次公示后,已發律師函給原告龍佳棠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綜上,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在此次合作中未存在任何過錯,也未違約,原告龍佳棠公司依據合同在未支付被告河南源通公司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單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屬于單方違約。
第三人袁明祝述稱,原告龍佳棠公司與我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并沒有經過被告河南源通公司的認可,故補充協議屬于無效合同。本案第三人袁明祝并非有獨立請求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龍佳棠公司起訴第三人袁明祝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中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及第三人袁明祝均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完畢《技術合同書》,故原告龍佳棠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全部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各方身份證據、營業執照、《技術合同書》、《環評影響報告書》、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解除黔西經開區(文峰街道片區)區域限批的通知》、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2.2-2018》、網絡公示信息等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8年4月11日,(甲方)龍佳棠公司與(乙方)河南源通公司簽訂《技術合同書》,合同對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金額及其支付方式的約定為:按計價格[2002]125號文,經協商,環評報告編制費用人民幣大寫玖萬圓整(¥90000.00),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五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報告書編制服務費人民幣大寫肆萬伍仟圓整(¥45000.00);環評報告書編制完成并通過技術評估,報批版上報審批前支付余額人民幣大寫肆萬伍仟圓整(¥45000.00)。付款方式:現金,乙方不提供發票。合同約定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為:本合同自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乙方在甲方支付第一筆合同款后30個工作日內提交《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建設項目》送審版。履行地點為貴州省畢節市黔西縣。履行方式為乙方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項目內容;甲方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服務費。合同對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為:1.甲方未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評價資料和數據時,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乙方評價報告可延續預交付日期。甲方因此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乙方工作成果的,其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按期支付;2.乙方應對環境影響報告負技術責任,如技術問題只是審查不合格,由乙方無償負責修訂;非報告技術問題導致報告沒有通過,或甲方在環評公參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完全因乙方技術原因造成報告延期完成時,經協商甲方可適當扣除相關費用。合同載明的驗收標準和方法為:環評技術報告由環保部門審查通過。
2018年4月11日,(甲方)龍佳棠公司與(乙方)袁明祝簽訂《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建設項目》技術合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一、協議內容:1、甲方負責在商定時間內收集提供的資料文件有,公司《營業執照》;《土地利用合作協議書》;《貴州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貴州省黔西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乙方如需要與述以外資料,甲方積極配合收集,但不承擔費用。2、乙方負責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提交環保主管部門審查,甲方應予以協助配合。3、環評報告書編制完成并通過技術評估,報批得到環保主管部門文件批復提交甲方,甲方一次性結清支付乙方余額人民幣大寫肆萬伍仟元整(¥45000.00元)。4、乙方編制環保影響報告書時限以合同鑒定之日其計算,時限為60個工作日。二、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2018年4月11日,原告龍佳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富向第三人袁明祝農行黔西迎賓支行賬戶轉賬45000元。2018年8月1日,原告龍佳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富向第三人袁明祝農行黔西迎賓支行賬戶存款10000元。2018年11月11日,原告龍佳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富向第三人袁明祝農行黔西迎賓支行賬戶存款35000元。原告龍佳棠公司向第三人袁明祝共計付款90000元。
2018年4月13日,第三人袁明祝向被告河南源通公司郭黔莉的銀行轉賬20000元。2018年8月13日,第三人袁明祝向被告河南源通公司郭黔莉微信轉賬10000元。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共收到第三人袁明祝轉款30000元。
原被告雙方均確認2018年8月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制作完成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建設項目《環評影響報告書》送審稿,因當地環評限制未進行專家評審。
2019年5月10日,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發出《關于解除黔西經開區(文峰街道片區)區域限批的通知》:“2018年4月,原省環境保護廳根據國家《水十條》相關要求,對未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黔西經濟開發區(文峰街道片區)新建(改建、擴建)涉COD、NH3-N項目實施區域限批……,經研究,同意解除黔西經開區(文峰街道片區)新建(改建、擴建)涉COD、NH3-N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限制”。
2019年5月27日,被告河南源通公司給原告龍佳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富發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潘總,報告給專家看了一下,專家說報告是一年前寫的,一年的時間里環評標準修改了很多,所以報告需要重寫,工程師的意思是要加錢,問題不在于他”。
2019年8月20日,原告龍佳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富與第三人袁明祝電話錄音中潘大富表示:“我們另外兩個股東徐總和齊總的意思就是說,你們說的說這個月底,我們都不講那樣,如果這個月底你們整不出來,你們就退我們的錢,我們就另外人整”。2019年10月15日,原告龍佳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富與第三人袁明祝電話錄音中,潘大富表示:“不是我們不配合,……一打你的電話就推來推去的推,我們就沒得辦法,所以我們現在你們就按合同辦事”。原告龍佳棠公司與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就環評相關事宜進行溝通,未果。
2019年9月1日,原告龍佳棠公司與貴州永冠至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通過技術審查取得評估意見后原告龍佳棠公司應支付貴州永冠至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萬元。原告龍佳棠公司提交該合同擬證明其已另行委托湖北黃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原告龍佳棠公司的再生資源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因簽訂合同時貴州永冠至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備出具環評報告的資質,經其同意由湖北黃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環評報告,2019年9月,湖北黃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被告河南源通公司與第三人袁明祝則認為原告龍佳棠公司未提交貴州永冠至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北黃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轉委托合同予以證實,對此不予認可。
經查,2018年7月31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2.2-2018》,取代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2.2-2008》,大氣導則標準發生改變,該標準自2018年12月1日實施。2018年8月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依照2008版大氣導則制作。2019年9月湖北黃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依照2018版大氣導則制作。
2019年9月,被告河南源通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2.2-2018》重新制作《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其,稱因原告龍佳棠公司拒不配合提供相關附圖等資料,報告書未制作完成。
2019年12月,被告河南源通公司委托北京致敦(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藺偉向原告龍佳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富郵寄律師函,認為其已完成技術合同全部相關義務,報告書無法送審系園區自身原因,因環評標準改變導致重新編寫環評報告,對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約,并表明:1、我司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技術合同書;2、我司依據合同收取的費用不再退還;3、根據事態發展,我司保留采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權利。原告龍佳棠公司確認收到該律師函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技術合同書》及《技術合同補充協議》;
二、駁回原告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黔西龍佳棠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妍
審判員曾楨
審判員唐玉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戴蔚
書記員王飄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