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西華之南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之南公司”)、原審被告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源通廣西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39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源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浩、毛燕,華之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廣西華之南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2民終326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源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由華之南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華之南公司的訴求是否存在虛構無法認定,蔣小林未到庭參加訴訟,蔣小林與華之南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補簽《咨詢分包合同》后履行情況僅是華之南公司的一面之詞,無法確認真實性。《咨詢分包協議書》總價款為472800元,而退款承諾函顯示蔣小林欠陸顏475400元,有悖常理。2.一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咨詢分包協議書》所蓋源通廣西分公司的印章與存檔印章不一致。在民事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等,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公章從事詐騙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院應全案移送。3.一審法院程序錯誤,影響本案正確判決。源通公司要求追加蔣小林為被告參加訴訟,要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一審法院均未同意。
被上訴人華之南公司辯稱,1.雙方簽訂的《咨詢分包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華之南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完畢。2.案涉的三份環境影響報告書已經通過環保部門審批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經費共計472800元已經由業主支付給了源通廣西分公司。一審中已經說明退款承諾函的金額計算錯誤,修改為472800元。另外,源通廣西分公司愿意承擔稅金也不足為奇。3.本案屬于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源通公司才是合格的合同相對人,是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蔣小林不是合同相對人,一審法院不同意追加蔣小林為被告是正確的。
華之南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源通廣西分公司支付華之南公司咨詢費475400元(因計算錯誤應為4728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4728元(計算方式:以4728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從2018年6月28日暫計算至2018年8月28日止,此后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按年利率6%另行計算),共計477528元;2、源通公司對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由源通廣西分公司、源通公司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大新縣城南區網絡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大新縣新錳大道道路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大新縣環城路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顯示建設單位為大新縣國泰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編制單位為源通公司,時間為2017年3月。上述三個《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了環境保護局的審批,環保局同意施工單位進行建設施工。2018年1月11日華之南公司與源通廣西分公司補簽《咨詢分包合同》一份,約定由甲方(源通廣西分公司)、乙方(華之南公司)雙方共同完成業主交付的任務;甲方根據業主支付給甲方的咨詢費按比例返還給乙方咨詢費;乙方負責以上三個涉案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書的編制及設計咨詢并負責出版;合同價款總額為人民幣472800.00元,甲方負責開具普票給業主,收取5%的稅金。甲方在收到業主款項3個工作日內將余款返給乙方公戶,乙方于收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開具相應金額的發票給甲方。2018年5月25日、大新縣國泰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向源通廣西分公司三筆匯款分別為129500元、111400元、231900元,共計472800元。2018年6月27日,源通廣西分公司的負責人蔣小林向華之南公司的代表陸顏發出《退款承諾函》,內容為:“今有蔣小林(152323197909081032)欠陸顏(女)項目經費合計肆拾柒萬伍仟肆佰元整人民幣475400元,承諾分步退給陸顏,其中2018年6月28日退70000元、7月8日退70000元,其余335400元于2018年8月8日前全部退齊。特立此據。若有執行不到位,陸顏(女)可據此提起民事訴訟收款賬號為:中國農業銀行6228480838314424873陸顏”落款為蔣小林2018.6.27。現華之南公司起訴來院,請求解決。
另查明:源通廣西分公司為源通公司的分公司。經營范圍為:憑總公司資質聯系業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環保技術咨詢服務與開發、環保產品的銷售。2019年3月25日源通廣西分公司被注銷,注銷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毛燕。
以上事實有華之南公司提交的咨詢分包合同、大新縣城南區網絡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大新縣新錳大道道路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大新縣環城路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大新縣環境保護局文件新環管批【2017】4號、大新縣環境保護局文件新環管批【2017】5號、崇左市環境保護局文件崇環審【2017】33號、聊天記錄、農村信用社電匯憑證、《退款承諾函》在卷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華之南公司和源通廣西分公司簽訂的咨詢分包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權利和義務。在協議簽訂前雙方已經合意,且華之南公司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完畢。源通廣西分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由此引起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總公司可以總公司的名義履行債務和實現債權。本案中因源通廣西分公司已經被注銷,該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由源通公司承擔。故一審法院依法駁回華之南公司對源通廣西分公司起訴。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華之南公司和源通廣西分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的合同總價款472800元,扣除源通廣西分公司應收取的5%稅金23640元,應為449160元。華之南公司請求高于法院認定部分,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源通公司辯稱沒有參與源通廣西分公司的一切行為活動,對本案不知情,請求駁回對源通公司的訴訟請求,申請本案移交公安部門并追究蔣小林的法律責任的意見,因在本案訴爭的項目中顯示編制單位為源通公司,且加蓋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至于蔣小林是否涉嫌犯罪,源通公司可直接向公安部門報案處理。故源通公司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一、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廣西華之南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工程款449160元;二、駁回廣西華之南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廣西華之南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對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的起訴。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502元,由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案二審期間,源通公司提交《受案回執》,以證明源通廣西分公司負責人蔣小林在本案中涉嫌犯罪,應“先刑后民”對本案終止審理。華之南公司質證認為該《受案回執》僅表明蔣小林涉嫌職務侵占,舉報人為劉浩,且涉及的是廣西雅林家具科技有限公司錢款,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307元,由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宋自學
審判員謝芳
審判員高新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宋亞含
判決日期
2021-03-29